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8年1月30日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第二议定书》。此议定书将于双方履行所需的确认程序日起生效。
香港罗兵咸永道公司介绍,此次内地和香港两地签署的议定书主要是在过往的基础上,针对有关劳务常设机构的定义,转让内地不动产及非不动产控股公司股份取得的财产收益等方面做出了改善。
根据两地的安排,如果一家境外公司,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在内地提供劳务,根据内地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将被确定为需在内地征税(即劳务常设机构)。
但是过往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惯用的方法计算6个月的期间,在这种算法下,一家境外公司尽管在一个月期间只有一天在内地提供劳务,也可能被算为一个整月。根据这种计算方法,很多境外服务提供者都有被视为在内地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而新签的议定书中,“6个月”的规定已被取消,取而代之以“183天”来计算。目前,中国政府只有在4个双边税收协议(印度,泰国,斯里兰卡,尼泊尔)中使用“日数”作为计算的标准。
这一定义的改动,对于以提供服务为主的香港公司是重大利好。
此外,根据过往内地与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双边税收协议,香港公司在转让内地不动产控股公司(指公司的财产不少于50%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组成)股份时所取得的财产收益将在内地征税。但新协议下特别提供了“三年”的回顾期限,意味着在股份持有人转让一家内地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如果该内地公司曾经超过上述50%限度的,才会被视为内地不动产控股公司。
最后,新协定对于香港公司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也给予新的税惠安排,增加了12个月的回顾期限。
罗兵咸永道的税务合伙人王锐强认为,今后通过香港控股公司拥有内地公司的股权将会有更诱人的税务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为在内地投资的香港投资者及服务提供者成功创造了友善的税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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