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昆才 上海报道
《指引》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要求并表范围的确定不仅依据所有权比例,还要注重母公司对附属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注重附属机构对母银行的风险影响程度。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外部监管。
2月18日,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所谓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直言,指引的出台是适应我国银行业集团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目前,随着我国大型银行的深度改革,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大型银行在海外也设立了一些附属公司,收购兼并海外各类金融机构,并通过控股公司整合现有的及拟收购的机构,形成实质上银行集团。银行集团所包含的企业不仅仅有银行,还有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
《指引》表示,随着银行集团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不断增加,业务合作不断强化,银行监管机构应充分考虑银行集团内部的交易和往来以及附属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母银行风险状况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避免银行集团的风险传染和风险蔓延,在衡量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状况时应更加重视并表因素,对银行集团真实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此外,一位券商分析师指出,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并表监管体系。
如《指引》在规定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的有关内容时,不仅要求“银行集团应当将母银行对附属机构中非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进行扣减,或采取其他审慎的处理方式”,还指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当进一步对此类附属机构的资产负债、杠杆比率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分析,就其对银行集团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影响进行判断”。
“此前只有(对外投资)扣减这样的简单规定,显然不能监控各类风险。”上述分析师称。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指引》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要求并表范围的确定不仅依据所有权比例,还要注重母公司对附属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注重附属机构对母银行的风险影响程度。如果风险影响程度大,则纳入并表监管。
单就控制关系而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将被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指引》指出,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指引》还对并表范围设定了豁免条款,即被投资机构属母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并表监管的主要风险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大额风险暴露、内部交易、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指引》还对跨业、跨境风险以及监管措施等几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特别强调,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的风险管理是有效并表监管的重要基础,并表监管并不能替代银行集团的内部并表管理。
为此,《指引》要求,银行集团应当建立和健全并表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和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并表管理的职责、政策、程序和制度。具体包括,银行集团并表管理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符合银行并表监管的信息系统、附属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