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国内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等消费税优惠税率被取消,将全额征收,但用于乙烯等生产的石脑油将免税至201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通知同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昨日截稿前,上述通知并未在上述两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但部分省级国税部门网站已刊发。《第一财经日报》未能联系到两部门置评。
为了抑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2006年4月1日,我国把石脑油与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为每升0.1元。不过,为了适当缓冲对价格稳定的影响,当时规定上述油品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秀成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调整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通知明确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了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
“乙烯和芳烃类产品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但我国目前大量依靠进口。此次对进口石脑油和国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有利于促进国内同类产品竞争力。”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石化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
国税总局直属的《中国税务报》昨日援引“有关权威人士”的话称,目前我国约有55%的乙烯及下游产品、约65%的化纤原料要依靠进口。而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乙烯进口关税仅2%,且目前的暂定关税为零,没有进口配额管制,乙烯及下游石化产品价格也已基本放开,欧美、中东国家对乙烯生产原料基本不征收消费税,进口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内乙烯及下游产品价格。在此情况下,对进口石脑油、国产用作化工原料的石脑油继续征收消费税,将从一定程度上挤压国产乙烯及下游产品的利润空间,降低国内乙烯行业的竞争力。
上述报道称,有关权威人士同时表示,为了堵塞企业将汽油经过简单处理后改按石脑油销售造成的税收漏洞,对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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