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从2004年开始,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有9次提到涉农保险问题,足见中央对涉农保险问题的重视。
十六大之后,我国农业保险事业有了较快发展,尤其是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的预算额度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其中,对吉林等6省(区)的5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给予10亿元的预算额度,对全国能繁母猪保险给予11.5亿元的预算额度。这些补贴政策极大地激励了各地试点农业保险的热情,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是2006年的6倍,这不仅提高了保费收入,扩大了覆盖区域以及保障范围,还积累了很多的经验和数据,培养了一批农险专业人才。
在充分肯定农业保险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密度和深度还很小,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欠账太多,基数太小。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各地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差异很大,缺乏一个总体的发展规划,也没有一个大体的发展方向。
现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规模不大,问题还不严重。随着农业保险规模的迅速扩大,如何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制定什么样的规划?如何实施规划?诸如此类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因为发展农业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很强,与一般商业性保险有较大的差别,需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否则,就会使得在如何解决农业再保险体系、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等诸多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时,无从下手。造成农业保险发展规划迟迟难以出台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统筹农业险发展。
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其展业、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层面,更主要的是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求跨部门协调。为了统筹农业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在农业部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为了加强对农业风险管理,美国又于1996年专门立法成立了风险管理局,风险管理局下设10个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分管约3到14个州。而在我国没有类似的机构,在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多个部门的关系。例如,农业保险需要为促进政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这项政策是由农业部和发改委制定的;而保费和管理费用补贴的投入由财政部来决定。这就要求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具备良好的与各相关部门沟通的能力。随着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我国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在对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上,适时考虑设立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局,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1.农业风险管理局的性质和经营宗旨
农业风险管理局由直属国务院领导、代表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及稳定国民经济为经营宗旨。
2.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
农业风险管理局由国家全额出资建立,在北京设立总局,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设立分局。
3.农业风险管理局的职责
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费率厘订;负责向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并用于厘订费率;与保险合作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向其提供再保险;向购买一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投保人支付保费补贴,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支付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推广现行的农业保险险种,并帮助研发新险种;负责对保险费率的合理性提出意见;研究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修改方案;掌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再保险基金和超额赔付基金;向损失严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编写农作物保险工作手册,以便供风险管理局雇员、保险提供人和代理人使用;开展广泛的农作物保险宣传活动,对农民进行风险管理教育;等等。
农业风险管理局分局的职责由总局来确定。
4.审计制度
每年由审计署对农业风险管理局的业务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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