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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金业市场化改革四举措


  □王连洲

  
  
  
  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随着股市的大幅调整,曾经让业界振奋不已的基金“抢购”的火爆场景,因基金业绩的普遍滑落似乎风光难在。

  
  剔除投资者情绪波动,从基金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要冲破影响中国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羁绊,维护和增强基金市场活力,继续使基金成为公众的重要投资选择,有必要就深化基金业市场化改革、改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并且应当成为当前基金市场着力迎战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这主要包括如下四点。

  
  借鉴“私募”经验业绩与报酬正关联

  
  科学、合理调整基金利益在投资者、管理者等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分配结构,平衡基金各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推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正向关联。

  
  现在一概按基金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用的办法,管理人旱涝保收,涉嫌行业价格垄断之嫌,存在着权利和责任不对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这既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也不利于调动基金管理人履行责任的主观能动性,更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提升整个基金业管理水平;反而有可能大大增加管理人有意无意损害投资者权益、丧失诚信操守的冲动。无论是基金的“拆分”、基金的“复制”,还是不按规定进行基金分红或者少分红,都可以在这里探索到根本的初始动因。

  
  科学、合理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机构,借鉴“私募基金”的一些做法,实行基金业绩与管理报酬一定方式的正向关联,还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完善和健全基金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内控机制,将有效改善专业人才在“公募”、“私募”之间,因利益机制差别过大而出现的频繁流动现象,更有利于创造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稳固基金公司的骨干专业队伍。

  
  引入员工持股改革基金公司股权结构

  
  实施基金管理股权结构多元化、多样化改革,基金公司专业人员的持股权益问题,宜早日纳入议事日程。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被认为是按照信托法理成立的“受人投资之托、代人投资理财”的受托财产管理机构,其本质是凭借智力资本为公众提供投资服务的团队集体,而非一般凭借产业资本提供物质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基金管理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精干的人才、优良的业绩、诚信的操守、高效的服务。鉴于基金公司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特质要求,重要的不是由哪个背后的股东建立或者控股这个基金公司,而是由哪些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来支撑这个基金公司。

  
  据有关资料,有限合伙制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外为数众多,并且长期实行员工持股。美国富达,家族持股49%,员工持股51%;美国景顺集团,员工持股40%。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多为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国有大企业控股或参股。

  
  推动基金管理股权多元化、多样化的改革,运用多种方式和办法,对公司员工实施持股权益的激励和约束,对于稳定专业队伍,调动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有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实施这一改革,可能还会遇到不少实际问题,因而需要考虑周全、统筹兼顾、稳妥推行。目前有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可能已在着手大力推动这一工作的进行,并已开始制定相关方案。

  
  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

  
  降低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让更多具有一定资质要求的机构、单位或个人有可能通过市场择优进入基金管理业,将基金公司的这一“品牌垄断资源”,逐步成为市场优选的“一般壳资源”。

  
  这是优化基金市场资源配置、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促进基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前不久博时基金公司的部分股权,居然被一证券公司动用63亿多元的天价竞拍走,这使很多人感到有些超乎寻常。这个价格高低与否,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但不能否认,基金公司的净资产并不高,之所以被卖到了如此天价,实际上被看重的主要是“特许的垄断壳资源”,特别是由专业人员、智力资本逐年累积的几千亿元的基金资产规模。不少人认为,这未免不是现有监管模式下出现的特别景象,很难说是一个市场化的正常价格反映。有人甚至设想过,且不说拿63亿元购买博时基金公司的部分股权,就是拿出其中的40亿元、30亿元,甚至20亿元来招募相关人才,进行有效组织并受到同样的环境关照,就不难再造一个为投资者提供可能更优质服务的全新“博时基金公司”。这当然只是旁观者的一个遐想而已,但不管怎样,基金公司高门槛的计划控制进入制度,对充分利用和配置基金市场资源,促进基金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并不见得有利,对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也更非福音。可以设想,以逐利为本质特性的资本,以如此高昂的成本价格入门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的部分股权,它今后将怎样以收回成本和争取盈利的心态,来琢磨应对这个需要善待的市场和不成熟的基金投资者,这其中存在相当大的想象空间。

  
  监管当松严并济,定位分明

  
  基金监管应“松”“严”并济,该松绑的大力松绑,该从严监管的应认真履行职责。

  
  对于基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的权益和行为,诸如基金经营的机制选择、基金产品的研制发行、基金业务的拓展开发、基金投资机会的把握、基金产品的营销推广等,应当大力松绑,减少具体干预。相反,对于违法违规、乱及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管,认真履行职责,该查处的就要及时查处。过去,监管层对于某公司个别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披露和处理,曾得到了好评。

  
  目前,业内反映比较大的,就是发生并存放在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各基金投资交易的原始记录,据说这在各基金公司内部都是向来不对外的“私密”资料,但是却被制作成垄断的商用软件,通过特定的商务中介机构被收费公开。法定的投资交易平台被如此无限制的商务利用,这违背了各基金对交易原始记录需要安全保护的意愿,也无疑增加了基金运作的社会成本,伤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否属于“该管不管”的一个例子,恐怕不敢贸然而定,但实在希望“该管不管”的现象越少越好。

  
  监管者需要以警察的身份,依照法定的制度和规则,公平、公正地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而不宜既当警察又当事主,混淆角色功能,产生行为的不公。规管者受规管,监管行为应受法律约束,不宜无限扩张,这是推动基金市场化发展,尤其应当注意和警惕的。

  
  为了基金市场化发展,还应鼓励社会上各种反映公正呼声的力量,对市场参与主体以及监管自身进行监督。这是规范基金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民主法治社会应有之意。监管需要具有民主、科学和敬业精神,民主不是“替民做主”。出于规范市场的重大政策、制度和规则,需要集思广益而不是仅仅考虑某些特定人的意见。要维护法律对市场作用的严肃性、权威性,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是导致市场怨声雀起、影响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致因,向来为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所忌讳。

  
  加速基金法的修订,为推进基金的市场化提供法律支撑。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独立的专属地位和作用,促使监管层在不长的时间内,连续出台了贯彻实施基金法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而推动我国基金业加速进入一个制度日臻完善、运作相对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公众影响提高的崭新发展阶段。

  
  但是,限于当时的市场环境和对市场严厉管控的立法思维,现行基金法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严的投资限制,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过于原则的违法惩处规定,已很难适应当前金融市场改革深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加速基金法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基金法的修订,将为促进基金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加大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提供坚实的基本制度和法律保障。可以预测,在未来的基金法中,基金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的限制将有望消除;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其基金的投向范围将会扩大;基金管理的进入门槛有望降低,而自主经营的地位和权益将得到进一步尊重;基金持有人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将得到强化;行政监管将趋规范化、严格化和科学化;对基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将更趋科学和严厉。可以相信,中国的基金业将在进一步市场化改革中,焕发新的活力,获得新的开拓,迈出更大的发展步伐。(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理事长,华夏基金、宝盈基金独立董事。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深化基金业市场化改革、改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亟待实现:

  
  借鉴“私募”经验,业绩与报酬正关联

  
  引入员工持股,改革股权结构组织形式

  
  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门槛

  
  监管当松严并济,定位分明

  (来源:证券日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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