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国内将实施新的个税征收标准,同时12万元个税申报即将在3月迎来申报高峰,由此也引来了市民对税务筹划及税收代理的极大关注。“到目前为止,业内还没有找到一个完美的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昨日,上海香山税务师事务所顾问冷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2万个税申报将于下月底截止,目前已有不少大型企业前来咨询企业今年的税务筹划。
据冷星介绍,2007年以前国内企业对“税务筹划”、“合理避税”的概念只停留在表面,“基本上没有企业会专门来税务师事务所要求进行税务筹划,找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申报代理的个人也非常少”。但自2007年1月开始实行12万个税申报起,截至昨日已有两家国内大型企业要求进行税务筹划业务。
据该事务所数据统计,去年12万个税申报期间,5天之内就有超过400多位市民前来办理税务代理,预计今年这一人数将会再次激增。随着纳税意识的增强,对方表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开始重视“合理避税”、“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只能是在事前的,交易完成后所谓的税务筹划,往往是逃税。”
在世界各地,避税极其正常,税务筹划师也正大光明。作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国雄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建议企业,“在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进程中,企业应留意各个税种将要发生的变化。既可向税务部门咨询,得到一些原则性的指示,也可以聘请税务顾问,提前做出税务筹划。”
合理避税六条通用办法 在12万个税申报政策实行第二年,已有不少业内专家为企业的“合理避税”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报列举目前业界对税务筹划六条通用办法。
第一,个人尽量不要将财产的增值部分变现,如果需要资金,可以用财产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当然还要比较税款和利息成本的大小)。例如,房产的增值、股票的浮盈、基金的净值,无论有多高,只要不变现,都是不用交税的。
第二,税法中还会有一些免税收入的规定,纳税人即使取得了这类收入也不用缴纳所得税。
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对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应当考虑这些免税的因素。
第三,避免所有权的转移,因为使用权是无从征税的。工作单位向个人提供实物津贴,使实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那么这种实物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实物的所有权不归属到个人,个人只是对其进行消费,从中得到便利,那么就可以不缴纳所得税。例如,企业购置一批小汽车,汽车归企业所有,但分给职工个人使用,这时小汽车就不是个人的实物收入,个人就不必缴纳所得税。
第四,均衡地取得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时,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纳税收负担。
第五,充分利用税法中费用扣除的规定,减少纳税义务。税法中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个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少纳税义务。
第六,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推迟纳税可以使个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因为按照贴现的原理,延迟缴纳的税款现值一定小于当期缴纳的等额税款。税款越晚交纳,其经济成本就越低。例如,个人参加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年金计划,即EET课税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
案例分析
个人转让房产可先投资后转让股权
当纳税人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一般可采取“先投资,后转让股权”的筹划方案,即先将房地产投资给企业取得相应股权,然后再将股权转让给企业的原股东,如此可不负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笔者认为,纳税人向个人转让房地产,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也可采取“先投资,后转让”的筹划方案。
王某是某公司的主要投资人,2006年10月,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王某决定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处门面房转让给李某。该门面房原为某国有百货公司所有,1999年百货公司破产清算时,王某以100万元的价格买入。近几年该门面房的价值迅速窜升,到2006年10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已经超过300万元。假设王某以3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主管地税机关确认该门面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120万元,那么王某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
1.应缴营业税:(3100000-1000000)×5%=105000元。
2.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05000×(7%+3%)=10500元。
3.应缴印花税:3100000×0.5‰=1550元。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金额:1200000+105000+10500+1550=1200000+117050=1317050元。
(2)增值率:(3100000-1317050)÷1317050×100%=135%.(3)土地增值税:(3100000-1317050)×50%-1317050×15%=693917.5元。
5.应缴个人所得税:(3100000-1000000-117050-693917.5)×20%=257806.5元。
6.合计应负担税费为:117050+693917.5+257806.5=1068774元。
筹划王某可以先将该门面房作价310万元投资于自己的公司,然后由公司将该门面房以3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如果按此方案实施,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王某和公司应负担的税费为(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3%):
1.投资环节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由此可见,王某将门面房投资于企业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应缴契税:3100000×3%=93000元。
2.转让环节:(1)公司应缴营业税:3100000×5%=155000元。
(2)公司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55000×(7%+3%)=15500元。
(3)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因为接受投资环节发生的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公司在转让门面房时应当只就转让环节的增值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例中,公司转让门面房未发生增值,因此应缴土地增值税为0.合计应负担税费为:93000+155000+15500=263500元。
可见,筹划后比筹划前少负担税费1068774-263500=805274元。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