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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五洲交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五洲转债”或“本可转债”)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61号文核准。


  2、本次共发行54,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54万手(540万张)。

  3、本次发行的五洲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五洲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0元/手转换为手数,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取整。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证所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704368”,申购简称为“五洲配债”。

  5、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733368”,申购名称为“五洲发债”。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

  6、五洲交通现有总股本442,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442,000手(4,420,000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81.85%,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可优先认购232,020手,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42.96%,无限售条件的股东可优先认购209,980手,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38.89%。

  7、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5.4亿元(540,000手)。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8、本次发行的五洲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9、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10、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五洲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次数限制、定金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五洲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刊登当日2008年2月26日(T-3日)上午9:30起五洲交通股票停牌一小时,当日上午10:30复牌,遇不可抗力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其余时间正常交易。

  13、本公告仅对发行五洲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五洲转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五洲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08年2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4、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一、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五洲交通、公司:指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洲转债:指发行人发行的5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发行5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指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发行组建的承销团。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公司、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权登记日(T-1日):即2008年2月28日。

  申购日(T日):即2008年2月29日,指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

  投资者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日期。

  原股东: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证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证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股东。

  原有限售条件股东: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证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股东。

  精确算法: 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1手的部

  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

  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

  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

  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

  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可配售总量一致。

  元:指人民币元。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54,000万元。

  3、发行数量:54万手(540万张)。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6、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5年,即自2008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年息1.3%,第二年年息1.5%,第三年年息1.7%,第四年年息1.9%,第五年年息2.1%。

  (3)债券到期偿还:公司于本次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按105元(含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全部可转债。

  (4)付息方式:五洲转债按票面金额由2008年2月29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每年付息一次。2009年到2013年每年2月的最后一日为债券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利息不另计息)。付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付息登记日当日上证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五洲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利息。发行人在付息登记日之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或已转股的五洲转债持有人,将无权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

  (5)初始转股价格:10.14元/股。五洲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A股交易均价的较高者为基准,上浮0.1%。

  (6)转股起止日期:可转债的转股期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7)信用评级:AAA。

  (8)资信评估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

  7、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08年2月29日(T日)。

  8、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08年2月2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上证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证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的五洲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确定:网上向申购的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可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的50%,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的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按照网上中签比例和网下发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初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做适当回拨。

  (2)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五洲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五洲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0元/手转换为手数,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网下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五洲交通现有总股本442,000,0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442,000手(4,420,000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81.85%,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可优先认购232,020手,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42.96%,无限售条件的股东可优先认购209,980手,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38.89%。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4)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进行;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证所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704368”,申购简称为“五洲配债”。

  (5)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万元(1,000手),超过100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参加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申购,申购代码为“733368”,申购名称为“五洲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

  10、发行地点:

  (1)网上发行地点:全国所有与上证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2)网下发行地点: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进行。

  11、停牌安排:

  募集说明书刊登当日2008年2月26日(T-3日)上午9:30起“五洲交通”股票停牌一小时,当日上午10:30复牌。

  12、本次发行的五洲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3、承销方式: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14、上市安排: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证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5、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上述时间安排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三、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五洲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1,000元/手转换为手数,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网下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具体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2)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二)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08年2月28日。

  2、申购日(T日):2008年2月29日。

  3、缴款日(T日):2008年2月29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三)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申购的方式,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进行。

  2、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再按1,000元/手转换为手数,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若其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五洲转债;若其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股东证券账户按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配售五洲转债。

  3、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应在申购日2008年2月29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71-5534976):

  (1)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认购表》(见附件一)

  (2)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6)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4、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08年2月29日(T日)17: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五洲转债认购资金”字样):

  5、认购资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认购资金若还有剩余,则余额部分将于2008年3月5日(T+3日)返还。认购资金在申购冻结期的资金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四)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代码为“704368”,申购简称为“五洲配债”。

  2、认购1手“五洲配债”的认购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3、若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五洲转债,若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申购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五洲配债”的可配余额。

  4、认购程序

  (1)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3)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五)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具体认购方法请参见本公告“四、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和“五、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四、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证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本次五洲转债发行总额为5.4亿元,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08年2月29日上证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方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上证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五洲转债手数。

  确定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五洲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上证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手(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手五洲转债。

  5、申购办法

  (1)申购规定

  ①申购代码为“733368”,申购名称为“五洲发债”。

  ②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张),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每1个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超出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54,000万元(540,000手)。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可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

  ①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8年2月29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上证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②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加本次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08年2月29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08年2月29日(T日)(含该日)前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③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上证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发售

  ①申购确认

  2008年3月3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08年3月4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2008年3月4日(T+2日),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证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手(10张)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和发行结果

  2008年3月5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布本次发行网上的中签率和网下的配售结果。

  ③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08年3月5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五洲转债数量

  2008年3月6日(T+4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10张)。

  (4)清算与交割

  ①2008年3月3日(T+1日)至2008年3月5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08年3月5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证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08年3月6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获配的申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五洲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证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五、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五洲转债发行总额为5.4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08年2月29日(申购日T日)9: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五洲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五洲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网下配售可转债数量/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获得比例配售。

  5、申购办法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即1,000手转债)的必须是10万元(即100手转债)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54,000万元(540,000手)。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五洲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

  本次网下发行的五洲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五洲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的证券账户卡。

  (2)网下申购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08年2月29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771-5534976、5539069、5539022):

  ①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二)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网下申购表》填表说明。

  (3)缴纳定金

  ①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8年2月29日(T日)15:00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定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申购五洲转债定金”字样):

  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8年2月29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账户,请投资者注意资金的在途时间。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②申购日后的次一工作日(2008年3月3日,T+1日)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定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定金的实际到位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定金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③机构投资者若获得配售,其申购定金将直接作为认购款,扣除实际的认购金额后,定金若有剩余,则多余部分将在2008年3月5日(T+3)日返还。

  ④定金在申购冻结期的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4)获配通知和足额缴纳认购款

  ①2008年3月5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缴款。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08年3月5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②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在2008年3月5日(T+3日)17:00前将尚需缴纳的认购款足额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并在划款时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五洲转债认购款”字样,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③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2008年3月5日(T+3日)17:00之前补足认购款,则将被视为违约,其申购将视为无效申购,其放弃认购的五洲转债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7、清算交割

  ①登记公司在申购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T+5日、2008年3月7日)对机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五洲转债进行债权登记。

  ②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8、律师见证

  本次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过程由律师到场见证,并对配售过程是否按照本发行公告进行出具见证意见。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08年2月28日(T-1日)下午14:00-16: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s://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3号

  电话:(0771)5518383、5568918

  联系人:王权、林明、孔庆丰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电话:(0771)5539010、5566862、5566864;(0755)83716757

  传真:(0771)5534976、5539069、5539022

  联系人:安宇、覃辉、刘思思、胡启、邓荟娟、唐新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2月25日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2月25日

  附件一: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认购表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2、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须按其申购数量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申请人须与2008年2月29日(T日)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认购资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3、“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

  4、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

  5、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8年2月29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认购资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771-5534976;确认电话:0771-5539010、5566862

  附件二: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身份证明号码:为投资者在开立股东代码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是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是“基金简称”+“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是“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2、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3、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54,000万元(540,000手)。

  4、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五洲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4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与2008年2月29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所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在单位全称后写明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7、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

  8、凡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8年2月29日(T日)15:00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定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771-5534976、5539069、5539022;确认电话:0771-5539010、5566862、5566864。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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