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网站了解到,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决定调整本市医疗救助有关政策,如将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适当调整救助病种范围、调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据悉,本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一般在农村低保标准150%以下)中患尿毒症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的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其他补贴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今年,本市还将适当调整救助病种范围,本市城乡低保家庭中患病住院以及门诊大病治疗的人员,可依据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医疗救助。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将调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凡符合申请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其个人在本市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实际自负的医疗费用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凡全年实际自负医疗费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凡全年实际自负医疗费3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60%;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总额统一调整提高为5万元。(记者范彦萍) (来源: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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