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提交提案建议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于扬
本报讯由全国人大代表到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虽然角色发生了变化,但是参政议政的责任心却依然旺盛。作为上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唯一的一名商业银行总行行长,五年间马蔚华代表全行业共提交了30多个议案,件件备受行业瞩目。
而这一次,作为新一届的政协委员,马蔚华同样不辱使命,一口气带来了十条提案,其中首推的就是行业期盼已久的“关于鼓励基金业均衡发展、及时修订《基金法》的提案”。
现有法规掣肘基金资产配置
提案认为,《基金法》对于基金不得投资于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等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性条款,在当前已显得不尽合理,为此应结合基金业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基金法》,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
马蔚华说,随着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2004年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第59条对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限制条款遭遇了现实的问题:许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证券公司也纷纷上市(如工行、建行、中行、招行以及
中信证券等),此时仍完全禁止基金投资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显得不尽合理,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最终将损害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达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三大银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了164只。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规定的影响,至少有164只基金的资产配置存在限制,这意味着这些基金的持有人不能分享三大行的成长收益。
马蔚华还以招商银行为例进行说明:由于这项限制规定,使得由招商银行托管的基金无法配置招行股票,如招行托管的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基金就遇到了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的问题。招行是中信标普300指数中的重要成分股,还一度成为第一权重股,但该基金已经长达3年多需要绕开招商银行跟踪指数。
同时,想投资招行的基金在选择托管银行时,也不得不考虑上述关联交易的限制而重新考虑托管人的选择,这种情况很不利于银行拓展基金托管业务,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适当修订基金关联交易规定
为此,马蔚华在提案中呼吁,有必要结合基金业的发展情况,对《基金法》第59条中第五、六项的完全禁止关联交易的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同时增加基金进行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的限制条款及信息披露的约束条款,为基金投资的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和托管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此外,马蔚华还提交了一份名为《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提案。1994年颁布的《必备条款》实施已久,期间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不断发展,特别是新《公司法》等在关于发出股东大会书面通知的时间要求方面与《必备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前者的规定是20天,而《必备条款》的要求是45天。同时,《必备条款》也与现行的《香港公司条例》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到境外上市的A股公司和回内地上市的H股公司的增多,协调相关法规内容、尽量避免冲突就显得更加重要。为此,提案提出了针对《必备条款》的相关修订建议。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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