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昨日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
《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按照以收定支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实行两条线管理,不能以收抵支;预算收支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防止暗箱操作。
《办法》要求,每年5月上旬,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测算中央企业本年度预计可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预算收入。每年5月下旬,国资委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重点,向有关中央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每年7月下旬,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资委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国资委。
另外,《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应由董事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预算支出计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审议。国资委按照下年度预算收入,对项目库中的预算支出项目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于10月底前编制完成预算建议草案,报财政部审核。
《办法》还规定,国资委将在财政部批复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有关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由国资委于执行年度9月底前提出调整方案,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