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何万城
刚刚由“大地基础”更名过来不久的富龙热电最近遇到了麻烦。
3月7号,富龙热电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赤峰富龙集团在公布业绩预告前十日违规出售其手中的大部分流通股票而违反了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在证监会一而再再而三展开专项治理强调纪律的情况下,富龙热电为什么还要去步其它违规操作上市公司的后尘?
为卖价过低而后悔
记者于公告当日联系上富龙热电董秘办,对方工作人员颇为直接地告诉记者,大股东富龙集团此次出售股票的目的实为资金紧张,至于违规一事,对方称“是减持和预告不巧赶上了错误的时机”,并认为并非是什么负面消息。
根据公告显示,2007年12月21日富龙热电发布净利润预计下降50%-80%的业绩预告,在此前的十天里,富龙热电大股东富龙集团将其手中所持有的富龙热电无限售流通股票几乎悉数抛售,数额共计6286086股。
富龙热电董秘办人员十分直接地告诉记者,此番出售股权的原因是大股东资金紧张,根据资料显示,其在12月10日至14日的共计抛售富龙热电6286086股,成交均价为9.9元,此次抛售共计套现6223万,而其的持股成本仅为125万左右。
在谈到减持的违规上,对方言语中颇为无辜地表示,富龙集团在出售股票时股价在低位,在富龙集团减持完毕后股价却逆势上涨,并曾上升到12.83元的高度。董秘办这位人士颇为惋惜地说道:“富龙集团卖的价格很低,他们现在都感到后悔”。
有内幕交易嫌疑?
而对于富龙热电所称卖出股票乃时间上的巧合,华东政法学院陈岱松教授却有不同的看法。他指出,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富龙集团作为富龙热电的控股股东,持有富龙热电45.10%的股份,明显属于《证券法》所指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而根据而根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交易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富龙热电关于公司净利润下降的信息既涉及公司财务信息,更会对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其尚未公开之前即应属于内幕信息。
既是内幕信息,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富龙公用所称的“时间上的巧合”解释显得似乎有点苍白。而富龙集团减持股票在价位上的失误并不能证明其清白,业绩预减的利空消息下股价依然逆势上涨出乎富龙集团的意料之外,因而不难得知富龙集团当初在低位减持股票的原因是:判断股票可能会下跌,这个判断的依据或许就是业绩预减这个消息了。
因而陈岱松教授认为:富龙集团此次抛售行为难免有内幕交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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