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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对炒股博客与不实股评要警惕

  2007年初,吉林长春的“带头大哥777”先后在新浪、网易开炒股博客,大肆宣传其炒股成就与子虚乌有的证券从业经历,3个月的时间点击量就超过1000万,由此,大肆收取咨询费与会员费,经过调查,发现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
“带头大哥”于2007年7月4日被吉林警方控制,其真名为王秀杰,并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08年1月9日,吉林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带头大哥”王秀杰案,并将择日宣判。

  上海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多次打电话给股民,说公司是“五有一保证”,即有实力、有内幕消息、有老师盯盘、有老师帮助操作指导、有专业的分析师,并保证一星期内就能赚钱,年利润翻几番,但合作的前提是必须先付10%保证金。于是,不少股民汇去了一至数万元不等的款项,当日其推荐的股票,第二天就大跌。发现被骗后,股民多次打电话要求该公司终止合作,退还保证金,但该公司拒绝退款。

  律师点评:

  王秀杰案的出现,形成了中国证券博客第一案。博客在网络中最初只是个人心得的产物或私人圈的空间,但随着博客承载的功能越多,实际上形同电子证券媒体,成为一种证券市场的公共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炒股博客博主及所载的内容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公共责任,并避免出现非法经营、散布虚假证券信息或涉嫌坐庄、操纵股价行为。那些以炒股博客名义出现而实质上实施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散布虚假证券信息、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的,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并向广大投资者提示风险。另外,也应修订相应法规,实施网络实名制。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这位“带头大哥”王秀杰所从事的股评与股市预测行为,既未得到任何批准,也未做任何备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由行政监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由于涉嫌的违法行为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便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受到刑事制裁。权益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应当通过司法追赃程序或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自己的损失。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碰到不实股评受到权益损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对实施不实股评的人员或机构提出索赔诉讼,这种诉讼可分成侵权型与合同型两大类。其中,如果签订了会员制合同的,对不实股评索赔包括会费损失和投资损失两个方面。对不实股评追究其法律责任,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与《会员制证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投资者提起诉讼时,应当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关注投资者的损失与不实股评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以及相关的损失计算方法,必要时,应当办妥证据保全公证或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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