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蒋晔
本报讯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日前已有判决,
中科合臣(600490)今日表示,由于借款方信弘投资准备履行还款责任,因此该纠纷不会影响到上市公司。
2004年9月24日,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信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同日,上海元茂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泰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此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据此,中泰信托于9月28日向信弘投资发放贷款9494.9万元。
2005年4月21日,中科合臣的大股东上海中科合臣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泰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109.1万股部分股份质押给中泰信托,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据悉,中科合臣化学公司持有中科合臣3013万股,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34.24%。
由于贷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信弘投资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余息未支付,2007年中泰信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3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信弘投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泰信托本金9494.9万元及各项利息。如信弘投资届期不履行该项付款义务,担保方中科合臣化学公司质押给中泰信托的中科合臣2109.1万股将有可能被拍卖,以偿还该笔欠款。
中科合臣今日表示,大股东中科合臣化学公司与借款人信弘投资就此判决结果进行了磋商,信弘投资表示会积极面对,并已采取相应措施,有能力向原告偿还法院判令的款项,不会涉及中科合臣化学公司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中科合臣的股份,中科合臣化学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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