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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A: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元的诞生和流通,象征着欧洲货币的统一,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要真正实现欧元的支付和清算,离开现代化支付体系是不可想象的。谈到目前欧洲支付体系的重大变革,不能不提及正在进行中的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The Single Euro Payments Area)计划。

SEPA是指一个超国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能够依据同等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发起和接收欧元支付,而不管支付交易发起方和接收方是否属于同一国家。现阶段,SEPA计划覆盖德国、法国等13个欧元区国家及同属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四国。欧洲支付体系建设,特别是SEPA计划的实施,其意义,用欧洲人自己的话来说,不亚于欧元的诞生。

  一、SEPA计划出台的背景

  千差万别的支付机制、协议和法律法规同时存在,是目前欧洲支付市场的一大特点。各国都有自己的诸如账户编码规则、数据交换格式等技术标准,支付文化的差别从各国支付工具使用偏好的不同亦可见一斑。支付工具使用偏好的差别反过来又催生出各种不同的支付安排。以直接借记为例,在德国由付款人向收款人进行一次性授权,扣款时收款人通过其开户行向付款人开户行主动发起借记指令完成扣款,付款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销有异议的支付交易;而在意大利每次直接借记业务发生之前都必须经过付款人的授权。SEPA计划的出台正是为了统一各国零售支付标准,克服跨境支付障碍,进而推动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

  对于银行业来说,短期内SEPA所带来的是成本上升和收入下降的双重挑战。金融服务研究机构Tower Group曾经预计,在2005年到2010年这六年间,欧洲银行业大概要花费80亿欧元以上;凯捷集团、荷兰银行及欧洲金融管理和营销协会共同出版的《世界支付报告2006》中估计,相对于没有SEPA的情况下,在2010年SEPA实现后,欧元区12国的银行从支付业务上将减少180亿~290亿欧元的营业收入。但从长期看,欧洲支付成本将随SEPA建成运行而锐减。欧洲人日常支付将变得更为便利。

  目前,欧元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以下简称支付工具)主要是贷记转账、直接借记、支付卡和支票。从最新的统计数据来看,2006年全年,欧元区共发生522亿笔支付交易,金额为98万亿欧元,人均发起支付交易166笔。2000年到2006年的六年间,欧元区支付交易笔数年均增长7%,金额年均增长5%。就支付工具类型来看,支付卡交易增长最为迅速,年均增长15%;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基本保持在年均8%的增长速度;支票交易量则逐年下降,年均下降5%;电子货币交易增长非常快,年均以20%的增速迅猛发展,但其总量依然较小,仅占所有非现金支付的0.6%。有研究表明,欧元区目前每年与支付相关的成本大概占GDP的3%左右,其中现金支付约占全部支付交易成本的60%~70%。每笔现金交易的成本大概在0.3~0.55欧元,假定欧元区年处理支付交易2310亿笔(大约52万亿欧元),如果使用高效的电子支付方式,其成本的节约将高达数十亿欧元。而在消除欧元区各国间支付障碍以后,即在SEPA实现后将可以每年给欧元区节约280亿欧元。不仅如此,如果银行可以在欧元区范围内提供诸如电子发票等与支付有关的服务内容,整个欧元区经济将可以获得更加可观的成本节约。

  二、SEPA的目标

  SEPA计划的目标是通过促进零售支付市场的竞争与创新,实现更优质的支付服务、更高效的支付产品和更便宜的支付途径,进而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SEPA计划的实施将使得消费者可以使用单一银行账户和一系列标准化的支付工具进行欧元区内的非现金支付,这就要求扫清目前欧元区各国的所有技术、法律和贸易障碍,使得整个欧元区不同国家的支付市场转变成唯一的“国内”支付市场,给欧洲的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可靠、经济的支付服务,从而有助于里斯本议程关于“2010年之前使欧盟成为最有竞争力和活力的知识推进型经济体”设想的实现。事实上,SEPA计划的目标并不仅仅停留在提高跨境支付效率上,SEPA还将推动各国支付工具标准的统一,从而带来实质的规模经济,以利于各类消费者、银行及欧洲经济。

  三、SEPA的法律基础

  SEPA主要的法律基础是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1月正式颁行的《支付服务指令》(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以下简称PSD)。根据计划,在2009年11月之前相关成员国应履行将其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成为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

  (一)PSD的立法目的

  颁布PSD的目的在于建立现代化的、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以利于欧洲单一支付市场的实现。按照欧盟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的说法,PSD具有两大主要目的:一是促进竞争,通过消除市场进入壁垒和确保公平市场门槛促进支付市场竞争,以促进规模经济的实现,提高支付效率,减少支付体系运行成本;二是统一规则,提供关于信息获取、权利义务关系等与支付服务相关的统一规则。

  (二)PSD规范的支付机构类型

  PSD将支付服务提供商分为银行等信贷机构和支付机构。PSD主要就三类支付机构类型进行规范,它们分别是:现金汇款服务机构;移动电信运营商等提供移动支付服务的机构;提供贷记转账、直接借记、支付卡等多种支付服务的支付服务提供商。从PSD中关于支付机构的进入门槛设置、运营资本等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欧盟希望通过鼓励新的支付机构的进入,鼓励支付服务市场的竞争。如:上述三类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分别依次为2万欧元、5万欧元、12.5万欧元,均远远低于成立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500万欧元的要求。

  (三)PSD的效力范围

  欧盟认为电子支付比现金更为节约成本,电子支付的发展能够刺激消费和经济增长。PSD主要规范采用任意欧盟货币进行的电子支付交易,而现金、支票等其他支付工具并不在PSD的规范范围之内。这项指令的空间效力范围是欧盟,即支付交易的发起服务提供商和接收服务的提供商都位于欧盟内部(“两条腿的支付交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欧盟也在评估是否要将PSD的效力范围扩大,例如将范围扩展到支付交易双方中只要一方服务提供商位于欧盟(“一条腿的支付交易”),也可能将规范的币种扩展到非欧盟货币。

  欧盟认为,PSD是建立欧洲单一支付市场的基石。PSD的颁行对于消除法律障碍、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框架,按时实现SEPA这项雄心勃勃的计划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当然,PSD的立法目的并不仅仅为了SEPA,正如上文所述,PSD所覆盖的货币种类是任意欧盟货币,而不仅局限于欧元。

  四、SEPA的参与各方

  SEPA计划的实施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协作。

  首先是欧洲银行业,其职责在于重构欧元区的支付系统。短期内来看,欧元区支付系统的重构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成本的上升,这也是很多银行最为担心的问题。但是就中长期而言,欧洲银行业将从欧元支付市场中获得成本节约和新的收入流。2002年6月,为了推动SEPA计划的落实,欧洲银行业成立了欧洲支付理事会(European Payments Council,以下简称EPC),EPC全会是EPC的决策机构。目前,EPC拥有69家成员,包括银行和银行业协会。来自欧洲30个国家、代表各类信贷机构的300多位专家直接参与了EPC的工作方案。目前,EPC成立了5个专家小组以解决SEPA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别是(1)标准支持组,负责与横向标准有关问题的评价;(2)法律支持组,为各工作组和委员会提供法律支持;(3)SEPA支付方案工作组,负责维护和推动SEPA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框架蓝皮书及其支持文件、操作程序和相关标准的优化;(4)支付卡工作组,负责设计SEPA支付卡框架及制定相关标准;(5)现金工作组,负责设计单一欧元现金区(SECA,Single Euro Cash Area)框架及制定相关标准。

  其次是欧洲支付结算行业,其任务是确保欧元区的任何人都能够使用SEPA支付工具。卡处理组织、欧洲自动清算所协会(EACHA,European Automated 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及欧洲银行业协会(EBA)等各类支付基础设施提供者正在积极地参与这项工作。目前EACHA正致力于开发一系列程序,以保证各家自动清算所的互用性;同时,EBA也开发了第一个提供泛欧自动清算所服务的STEP2系统,以服务于欧元跨境零售支付。

  其他参与各方主要是欧盟及欧元体系(Eurosystem,包括欧洲央行及欧元区国家中央银行)。欧盟的主要职责是为SEPA的实施提供立法支持。欧元体系则密切监控与推动SEPA计划的实施。

  五、SEPA的支付工具与基础设施

  SEPA计划覆盖三类支付工具,分别是贷记转账、直接借记和支付卡支付。在设计SEPA标准的支付工具的时候,EPC主要采取了两种方法。对于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来说,EPC采取的是“替代”策略,即在整个SEPA范围内引入全新的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的支付安排。而对于高度复杂的支付卡行业,EPC采取的是“适应”策略,即推动现存的支付卡安排向新业务和技术标准及过程过渡。两种方法共同的核心特色在于“安排”与“基础设施”的清晰分离(“安排”是指支付服务提供商所共同遵守的一系列的规则、惯例和标准,而“基础设施”则是指基础的传输系统及运行平台)。

  (一)SEPA贷记转账

  贷记转账类似于我国的银行汇款,指由付款人主动发起支付指令,付款人将支付指令提交给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接收后根据指令要求将付款人资金转入收款人银行。SEPA标准的贷记转账用于开立在SEPA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的两个账户之间的欧元支付交易。

  SEPA标准的贷记转账支付的基础性规范文件是EPC全会通过的《SEPA贷记转账安排手册》(SEPA Credit Transfer Scheme Rulebook)。根据该手册的规定,SEPA贷记转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每笔支付交易最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PSD的规定,自2012年起这一时限将缩短为一个工作日);二是每笔支付金额应当全额记入收款人账户;三是贷记转账支付采用三个国际标准,分别是:客户的银行账户编码采用国际银行账户号码(IBAN,ISO13616);各参与银行编码采用银行识别代码(BIC,ISO9362);支付报文标准采用UNIFI(ISO20022)。

  根据计划的安排,SEPA贷记转账已于2008年1月28日上线运行。不过,考虑到不同银行的差异,EPC只是要求大银行从2008年1月28日起可以提供SEPA贷记转账的发起及接收服务;而对于一些较小的银行来说,只要求其从这一天开始具备接收SEPA贷记转账业务的功能,发起功能的实现可以推迟到2008年底之前。在欧元体系看来,银行间的贷记转账最好能够达到当日结算,一笔贷记转账业务从发起到最终结算最好不超过4个小时。

  (二)SEPA直接借记

  直接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对付款人的银行账户发起的事先由付款人授权的借记支付指令。SEPA标准的直接借记支付最重要的规范文件是EPC全会通过的《SEPA直接借记安排手册》(SEPA Direct Debit Scheme Rulebook)。手册包括了一系列的银行间的规则、惯例及标准。根据该手册的规定,SEPA直接借记具有以下特点:(一)付款人必须提交授权书或委托书给收款人,委托书由收款方保管。(二)除非拥有付款人授权,收款人不能发起直接借记交易。(三)一次性直接借记支付交易的收款人必须至少在借记日前五个工作日提交支付指令;对于定期的直接借记的收款人而言,这一时限为至少两个工作日。(四)与贷记转账一样,SEPA标准的直接借记业务同样采用三个国际标准。

  欧元体系认为,上述直接借记框架并不能满足所有的付款方(仅仅指个人消费者)及付款方银行的要求,在某些国家,它同样无法满足一些收款方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付款方较为关注的与付款委托书有关的操作安全性,及建立一个“B2B”直接借记框架。最近EPC发布了《SEPA“B2B”直接借记安排手册》(SEPA Business To Business Direct Debit Scheme Rulebook)1.0版,主要针对付款方为企业客户的情况进行规范。

  直接借记业务的交换费问题是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从直接借记交易的处理流程来看,成本主要集中在付款行,而收益则基本上由收款行享有。为促进SEPA直接借记业务的推广使用,成本和收益在收付款行之间的重新分摊就变得尤为重要。在这一问题上,欧元体系的姿态是中立的,认为这是欧盟竞争总局的职责,欧盟应当尽快就交换费分摊方式给出指导性意见。

  根据最初的计划安排,SEPA直接借记产品应当在2008年的1月1日问世,直接借记产品大规模地向SEPA标准迁移应当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考虑到PSD发布的延后,EPC决定将SEPA直接借记的运行日期推迟到2009年11月,那时各成员国已经将PSD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

  (三)SEPA支付卡

  2006年3月,EPC发布了《SEPA支付卡框架》(SEPA Cards Framework,SCF)第二版,目标是到2010年,持卡人在国内和在欧元区内使用支付卡进行支付或取现的便捷程度和成本等各方面完全一样,消除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在选择和使用卡的技术上、法律上和商业上的任何障碍,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可靠的、高效的银行卡市场。EPC对各国实现SCF的方式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选择一个(或多个)国际卡公司代替现有的国内卡公司,只要这个国际卡公司能达到SCF要求;二是使一个或几个国内的银行卡公司达到SCF要求并将其运营范围扩张到整个SEPA内,或和其他国家的达到SCF要求的卡公司结成联盟;三是发行国内和国际双标识的卡,只要两个卡公司都能达到SCF要求。

  欧元体系更加认同第二方案,认为第二方案将有利于促进欧洲支付卡市场的长远发展。2006年欧元支付组织联盟(Euro Allianceof Payment Schemes,EAPS)是这一方案的初步尝试。EAPS的六家发起人分别是德国的Electronic Cash、意大利的Bancomat、比利时的ATM服务提供商Eufiserv、英国的ATM转接组织Link、及西班牙的Euro6000、葡萄牙的Multibanco。此外荷兰的Interpay、爱尔兰的POS系统Laser及斯洛文尼亚的POS系统Activa也有加入这一联盟的意向。

  目前多数银行还是倾向于采用双标识方案。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当前欧元区支付卡发展的现状,目前大多数支付卡已经是双标识卡,采用这个方案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投入;二是现存的一些国际卡公司标准的支付卡几乎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通用;三是双标识方案可以保证银行和卡公司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区垄断;四是更加容易达到SEPA标准的要求。

  欧元体系认为SEPA支付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消费者在进行POS交易的时候可以从多种竞争性的卡公司支付网络中自由选择;二是拥有包括服务和基础设施提供商的充分竞争、安全可靠、成本节约的支付卡市场;消除所有导致欧元区各国市场分割的技术、业务规则及法律障碍,尤其是要使得商户可以接受任何SCF标准的支付卡。在欧元体系看来,SCF的规定过于宽泛,SEPA支付卡的实施必须避免加重持卡人和商户的费用负担。

  (四)SEPA的基础设施

  2007年1月,EPC发布了《泛欧自动清算所/清算结算机制框架》(PE-ACH/CSM Framework)的1.1版,主要针对为SEPA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提供服务的基础设施。在这份文件中,EPC提出了改革现有的零售支付基础设施以符合SEPA标准的有关原则,在此基础上重新阐述了泛欧自动清算所这个概念的含义。按照EPC的定义,所谓清算结算机构(CSM)是指能够为其系统参与者的支付交易提供清算和(或)结算服务的组织。泛欧标准的自动清算所(PE-ACH)也是清算结算机构种类之一。对于泛欧自动清算所的最新定义是“在整个SEPA区域内为SEPA标准的支付交易提供清算、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平台,并由监管和运行规则、必要的技术平台所支持”。

  在SEPA基础设施方面,欧元体系重视不同的零售支付基础设施之间“协同一致”的问题。欧元体系希望所有的零售支付系统能够连成一体,从而满足SEPA标准;而在系统连接方式方面,欧元体系认为应当从商业角度综合考虑成本、技术和处理时间等因素。欧元体系强调要加强基础设施服务和定价的透明度,银行应当在公平开放的条件下选择接入或不接入某个系统。

  SEPA是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SEPA计划实施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对未来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促进人民币的区域化与国际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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