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规定,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当地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
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电监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这位负责人同时还透露说,其他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持股也存在着类似问题。目前正在制订针对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的规范意见,很快就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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