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应协调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三项改革的关系
为期两天的“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23日在海口拉下帷幕。论坛达成了《海南共识》。内容包括:共同追求“阳光采购和谐采购”的理念,坚守在政府采购中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努力推动政府采购事业成为中国廉政建设的一股积极力量;各地政府采购中心将采取积极手段,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自觉成为《政府采购法》的践行者,并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的高素质队伍;共同承诺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坚持鼓励自主创新,坚持鼓励节能环保,为优秀民族品牌的创立,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推波助澜;积极推进中国政府采购机构与缔约国采购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等。
我国于199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政府采购制度。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该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统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呈快速增长势头。由试行初期的1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4000多亿元。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女士表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不仅本身经历了深刻的变革,而且,政府采购改革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5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每年平均增长40%,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4倍,而且增长速度远远快于其他部门经济增长的平均速度,成为带动经济、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
尽管如此,但与会代表也指出,目前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央财大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指出,从表面上看,《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对象范围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管理模式及政府采购集中范围的特殊确定方式,使采购规范范围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政府采购法》称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另一方面在第四条又规定“政府在发生工程采购时,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表明在程序上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在管理上却并没有说明工程采购应该遵循哪部法律。由于管理规定不明确,导致工程采购与货物服务采购在管理及操作上出现了分离与混乱。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完善中,应该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合并,将政府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律规范范围之内,形成完整、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中央财大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认为,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研究存在着: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操作层面的探讨不够、实证分析少、研究体系不完善、组织架构不尽如意等方面问题。另外,如何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采购理论体系,尚需进一步探讨。
一位来自监察部门的代表强调,有的地区和部门对采购这项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比较小,范围还比较窄,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运作还不够规范等。特别是由于一些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以权谋私、商业贿赂问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扰乱了市场,成为政府腐败的一个源头,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政府采购也是与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6个领域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
对于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今后的发展方向,一位专家认为:首先,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做好与GPA的衔接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二、有必要拓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三、要推进政府采购绩效研究。四、应协调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三项改革的关系。五、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有效、深入地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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