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袁峰) 昨天,中国银监会对外发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无论是境内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还是境外金融机构要控股国内银行,必须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硬性条件,否则不得控股。
记者查阅该《意见稿》发现,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满足相关方面的条件,都可以成为国内银行业的控股股东,但外资机构控股国内银行条件更为苛刻,必须满足是金融机构的条件。
上述三者都必须满足条件:一是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为控制经营风险,银监会还特别规定:针对控股银行的非金融机构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而这条规定在其他两者则没有看到。
《该意见稿》二十七条规定,银行控股股东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银行控制权,银监会将有权限制股东权利并责令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责令被控股银行调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同时,违反规定取得控股地位的股东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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