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4月1日电(记者姜涛)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是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压器”。江苏省国税局副局长张士龙在此间结合江苏实际,对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地方经济的利好影响进行了解读。
据张士龙介绍,江苏作为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较多,至2007年底已分别达34.9万户和4.5万户,缴纳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超过全省国税收入的22%。从江苏的情况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将产生四大利好:
一是有利于内资企业的加快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发展,降低了内资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税后净利润,将使企业有更充沛的现金流用于技术研发、员工激励和股东回报。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照顾性税率,有利于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增强经济活力。这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迅猛的省份经济发展非常有利。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投资实行间接抵免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这也有利于内资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换代。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产品研发,将投资转向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基础设施等领域,这必将促进各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是有利于改善外资投资结构和地区布局。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实行产业税收优惠,可以更好地引导外资投资方向,促使各地创造条件更多地引进外资,缩小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四是有利于汇集社会资金促进社会建设。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增加了9个百分点,这将进一步调动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繁荣慈善事业,推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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