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
香港证监会3月31日公布,已经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将暗盘证券买卖交易划拨至《证券及期货条例》管理范围。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近年来很多新股在香港上市前暗盘交易活跃,因此产生了不少交易纠纷,证监会认为需要将此灰色地带纳入监管范围。
“持牌机构的场外交易属于合法范畴,但是一些新股上市前,总有个别神通广大的非持牌人士能通过非正常渠道搞到新股的额度,在股份挂牌前私自进行交易,这个灰色渠道在过去3年间越来越活跃,特别是在一些H股新股上。”有接近香港证监会的投资银行界人士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该人士告诉记者,2005年前的暗盘交易都是非常低调且成交稀少,但近3年来几乎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交易额有时甚至以亿元计算,基金机构也习惯在新股上市前相互询问这类的灰色渠道。
香港证监会披露,2006年在中国银行(3988.HK)上市时就曾发生过一件暗盘交易,周毅强、萧森峰及一家名为Mega Dragon的公司涉及在2006年6月1日中行上市前参与了中行H股的“暗市”交易,而香港证监会也正是为了此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扩大监管范围。
按照目前的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仅能监管已上市证券的买卖交易活动。有香港律师告诉记者,如果香港高等法院扩大《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督范围,那么意味着暗盘交易至少可以被定性为“非法卖空”。
香港证监会在公告中指出,证监会认为任何在“暗市”当中经营股份发售业务的人士必须获得证监会发牌,及当事人必须承担《证券及期货条例》及《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中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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