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军
本该属于股东自己的股权却要拱手送给别人,这一看似不合常理的作法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频频出现。
4月17日,S*ST北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将审议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关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S*ST北亚非流通股股东之所以让渡部分股权与重整计划密切相关,流通股股东获得股份后全体股东将按照每10股缩为2.8股的比例缩股,此举正是为了部分补偿流通股股东持股的减少。
与S*ST北亚不同类别股东之间的权益让渡不同,*ST宝硕的权益让渡则发生在股东、债权人和重组方之间。根据重整方案,*ST宝硕全体股东按不同的持股数量让渡10%至40%不等的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对*ST宝硕陷入困境应付有一定责任,其股权让渡比例高于上述比例。让渡的无限售流通股将用于清偿公司债务,限售流通股则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由于*ST宝硕有效资产很少,债权人现金清偿的比例仅为13%,因此债权人要求获得部分无限售条件股权以减少损失。对于重组方而言,较大的重组成本需要重组方给自己寻找保障,因此也要求有条件受让部分限售流通股。
从这个角度看,*ST宝硕的权益让渡方案要比S*ST北亚复杂得多,不仅涉及到不同类别的股东,还涉及债权人和重组方等多方利益。
*ST沧化的权益调整方案针对持股量在10万股以上的股东,每户无偿减持11%,共计减持3285.53万股,以让渡出资益。破产重整管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提高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比例。
因此*ST沧化的权益调整发生在大额持股人和债权人之间,是为*ST沧化重生而达成的一种妥协。
在以往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或者资产重组过程中,中小股东一般都是不参与的,而去年《破产法》实施以后,很多ST公司都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权益让渡成为重整方案的一个创新,而这一创新的实质就是包括债权人、大股东、中小股东以及潜在重组方等在内的各方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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