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庆魁从万里大造林公司提取20%的林地销售利润 专案组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及何庆魁亲笔签名的“结算清单”表明,犯罪嫌疑人陈相贵2003年在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以虚假广告宣传和非法经营手段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时,何庆魁、高秀敏以“无形资产”入股,成为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的股东。
乌日图介绍,2003年11月30日,何庆魁与陈相贵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的《合同书》。在这份《合同书》上,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代表甲方,何庆魁、高秀敏代表乙方。双方在《合同书》上约定:乙方以无形资产入股与甲方共同开发“百万公顷大造林工程”,参与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甲方财务核算利润20%的所有权;乙方负责甲方生产及经营活动进行整体宣传,并负责宣传演职人员的组织;甲方从每亩销售林地预计的利润额中拿出20%支付给乙方等。
乌日图说:这份《合同书》签订不久,即2003年12月16日,何庆魁、高秀敏又与陈相贵续签了一个补充《合同书》。后签的《合同书》将其中的第4条款修订为“甲方从每亩销售林地预计的利润额中拿出20%支付给乙方(现销售林地每亩预计利润为300元,如变动地块使预计利润调整,双方再行商议)。”
警方还搜查到一份由何庆魁、陈相贵亲笔签名的“结算清单”。这张“结算清单”显示,截至2004年1月31日,共销售林地22666亩,依据每亩(1亩300元的预计利润)20%的利润提成规定,何、高提成136万元。
何庆魁从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提取形象代言费 根据乌日图介绍,陈相贵于2004年1月在通辽市注册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时,何庆魁与高秀敏担任名誉副董事长。他说:“2005年7月、2007年6月,高、何二人分别与陈相贵补签了一份形象代言《协议书》。”
记者看到,两份《协议书》虽然时间不同,但获取代言费的额度相同。由何庆魁形象代言的《协议书》规定:“乙方(何庆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的劳务费用酬金每年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个人所得税后),按月支付人民币12.5万元(个人所得税后),汇入乙方指定账号;支付期限为每月3号之前;本协议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
司法审计显示,何庆魁已经从万里大造林公司以借款和形象代言费名义提取了500万元。其中2004年5月24日,万里大造林公司支付松源庆魁影视公司200万元“借”款;2004年,何庆魁“借”28万元;2005年,何庆魁“借”117万元;2006年,何庆魁“借”80万元。最近的一笔75万元(2007年1月至6月的形象代言费),提款时间是2007年6月15日。
何庆魁拒不退出其收取的涉案资金 乌日图介绍,陈相贵、刘艳英等万里大造林公司高管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何庆魁马上作出反应:以副董事长名义向公司员工和全国购林客户发表《公开信》,为犯罪嫌疑人陈相贵鸣冤叫屈。此后,何庆魁又在北京某律师博客上发表文章称“造林造不出罪犯”,呼吁搞所谓的“护法维权”。某律师则在其博客转载署名“绝对知情者”的文章“万里内幕全公开”替何庆魁涂脂抹粉。该文称:“对大造林事业一直不离不弃的是高秀敏何庆魁夫妇,她们经常不辞辛苦地奔赴造林前线,慰劳在一线的造林将士们,不图回报不为名利,让人敬佩……从2003年9月7日第一批造林大军来到内蒙古基地到2007年9月28日陈相贵被批捕,4年整了,何庆魁老师从来没有停留过他的万里脚步,虽然没有拿过一分钱工资,却那么无怨无悔的于(与)万里同行,为的是什么呢?”
乌日图介绍,公安机关为了追缴万里大造林公司的涉案资金,两次派办案人员找到何庆魁,要求其退还有关涉案款项,在人民法院还没有审判结果的情况下,何庆魁为了保住自身既得利益,拒不退出其收取的涉案资金。
乌日图代表万里大造林专案组明确表示,万里大造林案件将于近期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群众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将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依法全力追缴涉案款项,绝不让投资群众被骗的血汗钱被万里大造林公司大大小小的既得利益者非法占有。
在万里大造林公司的林地,灌木比树长得好。新华社发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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