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投标,本来已经中标却又被不明不白地被废标,连个正当说法都没有。”3月31日,在北就一中院的法厅上法厅上,谈及半年前向向昌平区公案局投标奥运数安保项目一事,清华同方项目负责人仍然难以抑制激动的心情。
清华投标的项目为奥运安保项目的其中一个。据招标文件介绍,该项目为,结合昌平区担负的“铁人三项赛”、“公路自行车赛”等两项奥运赛事活动安保需求,昌平区政府计划在2007年内完成昌平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第一期工程建设。本工程将建成以昌平公安指挥中心(二级图像监控平台)为中心,覆盖9个涉及奥运赛事派出所和4个治安复杂地区派出所共计13个三级平台和2个奥运安保“前指”平台建设,使得在奥运前指可以实时监控到奥运场馆周边的图像。
2007年6月,北京市昌平区信息办委托中招国际招标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北京市昌平区图像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2007年7月6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公司)参加了本项目投标。当日开标、评标,北京中科软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公司)得分第一,同方公司得分第二。2007年8月10日,昌平区信息办、昌平区公安局(图像监控系统实际用户)经实地考察,认为中科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于是确定安防领域实力强大的同方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2233万元人民币。同日,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了本项目中标结果。
此后,北京中科软有限公司因综合评审得分第一却未能中标,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投诉至昌平区财政局。结果两败俱伤,昌平区财政局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认为:该项目部分采购行为与有关规定不一致,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该判决,同方方面表示不服,并聘请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张雷锋律师,于2007年10月30日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昌平区财政局(下称被告)告上法庭。
张雷锋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没有正当理由不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名而选择第二名,应当责令改正,也就是责令选择第一名,而不应当废标,但被告却责令废标重新招标。
2008年1月29日,昌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同方上诉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一审判决,同方方面同样不服。清华同方相关负责人认为在一审的判决中不仅对法律的采用存在上述不当之处,另外,还存在如下问题,倒致判决不公:一昌平法院违法不向原告提供被告的证据;二判决定不公开审理,规避社会对本案的监督;三一审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是复印件,支持其行政处理决定的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于是,清华同方,又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按相关规定,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而是就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一审法庭笔录进行书面审理。但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谈话,要求双方进一步阐述对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看法。形式和程序和公开开庭审理一样。北京一中院于3月31号组织双方公开进行了谈话。目前,本案正等待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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