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7日电(记者刘诗平、毛晓梅)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此,银监会《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问询时明确指出,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并没有取消。
这位起草人指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进行判断。在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比例问题上,《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冲突。
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这条规定没有被修订,仍然适用。
这位起草人指出,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据了解,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
这位起草人指出,银监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括《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在内的所有银行监管法规的讨论。银监会将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一如既往地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规的质量。银监会将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相关承诺,并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继续稳妥有序地推动
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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