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告,决定授权部分派出机构试点审核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证监会发布的公告称,自2008年4月1日起,住所地在中国证监会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深圳监管局辖区内的期货公司或个人依法申请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的,可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此前颁布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上述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余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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