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4月9日专电(记者方列)记者4月9日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执行局对被告人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一案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情况顺利,截至目前已执行到位罚金金额计人民币约4116.9116万元。
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被追缴,同时,二人还分别被处以4037万元罚金。
随后,陈玉兴提起上诉,3月26日,丽水中院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月27日,丽水中院对该案的财产刑部分立案执行。3月28日,丽水中院分别向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划拨被执行人王向东原被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在资金账户内的人民币4037万元及陈玉兴在资金账户中的人民币79.9116万元到丽水中院账户下,目前这两笔款项已划拨到位。
此外,4月7日,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玉兴在杭州市金田花园的房屋;同日,裁定追缴被执行人陈玉兴在其弟处的人民币400万元,划拨被执行人陈玉兴以其姐名义在广大证券成都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600万元,或以上述600万元资金购买股票交割后的款项。这些款项仍在执行过程中。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执行工作的推进,该院将继续向社会公布有关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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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