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2日电(中国证券报记者王婷)国务院国资委11日公布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应当先报其审核,获准后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申请。
《办法》规定,除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外,央企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也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国资委。
《办法》指出,国资委将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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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