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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发布实施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所谓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指导意见》要求,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悉,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证券交易所将出台配套细则,进一步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作出扩大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范围和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据悉,大宗解禁限售股在大宗交易平台的转让价格将只能在前一天交易所收盘价的涨跌停板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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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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