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工薪总额14%部分可扣除
时报讯(记者 李杉 通讯员 曾岚 张莹)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有何变化?对于2008年以前没有使用完的部分又应如何处理?今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接到不少纳税人的来电询问,并予以明确。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与原来不一样,直接影响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广州地税还提醒,纳税人应注意职工福利费新旧更替中的税务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新旧税务衔接
年度
2007
2008及以后
规定
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新旧职工福利费扣除对比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基数
新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
工资薪金总额
解释: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旧
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计税工资总额
解释:计税工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的具体标准(2007年广州市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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