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股市供给冲击数据来看,今年3月以后,随着新股发行节奏的放缓和再融资严格审核措施的出台,股市供给的增量筹码已受到严格控制;与之相反,大小非解禁流通数据却自2007年10月以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
大宗交易的适法性
按照现有制度,限售股主要包括: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新老划断后IPO发起人限售股、IPO机构配售股、公开增发机构配售股和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等6种类型。业界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的限售股股东称作“小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限售股股东则一概称作“大非”(根据《证券法》和市场惯例,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是成为主要股东的最低标准)。其中股改大小非和IPO发起人大小非基本上是股改前的非流通股股东,享有以非市场价格获得股权的权利。
回顾股改过程,股改方案系在管理层主持之下,由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达成的“利益平衡安排”契约。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派发权证、转赠现金等对价,换取了流通股东对其非流通股解禁期后上市流通权利的支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即非流通股解禁后,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流通的权利。大宗交易是《证券法》第40条规定的“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之一种,即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每笔交易规模的交易。与连续竞价、集合竞价适用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下撮合交易方式不同,大宗交易采用议价协商交易方式,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向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申报,并由系统为其完成“一对一”式的成交。因此,证监会4月20日紧急出台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通过大宗交易分流大小非减持对二级市场的压力,既符合股改契约安排,又具有法律依据。
完善大小非大宗交易制度
新规将大小非大额减持引导至场外大宗交易系统,有利于缓解大小非减持引致的市场流动性问题。究其原因,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的市场深度、广度和弹性保持惯性的情形下,市场价格无法在大小非进入中央委托簿的大额减持冲击中保持稳定,有效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将落空。从海外成熟市场经验来看,各主要交易所主要通过做市商对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匹配、撮合,而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采用场外交易或盘后交易的方式,从而有效隔离大宗交易对正常交易的影响。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现行《交易规则》及《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交易所大宗交易适用盘后交易的方式,买卖双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之间协商确定成交价,由交易所确认后即可成交,而且买卖双方应当披露各自姓名或名称,以及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席位名称。笔者认为,深沪交易所可以借鉴境外大宗交易制度的有益经验,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优化相关规则,更好地满足存量股份和将来非存量股份大宗交易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提升市场绩效。
第一,延长大宗交易时间,实现大宗交易价格与场内交易价格的互动,提升市场价格的效率。海外交易所大多允许大宗交易在一般时间与场内交易平行进行,大宗交易的整体情况可以影响场内交易价格,但不会通过每一个大额委托不断影响场内交易,而且场内交易价格也会对大宗交易价格形成较强的引带作用。
第二,引入常规化的做市商制度,提升大宗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海外交易所实践表明,做市商在向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可以获得卖价与市价、买价与市价之间的差额利润,因而主要适用于投资者大额委托市场。在现行制度下,我国券商作为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在大宗交易中充当买方的卖家、卖方的买家,事实上履行做市商的角色。今后,证监会和交易所应构建做市商的准入、监管制度,在大宗交易市场确立常规化的做市商制度,适应机构投资者投资需求和股东并购需要。
第三,强化大宗交易监管,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和变相超限额减持行为。根据Wind资讯统计,部分强势股东曾借助大宗交易实现二级市场操纵。根据媒体报道,2002年3月罗牛山大宗交易和2003年9月至10月中国卫星(600118)大宗交易有较明显的市场操纵嫌疑,这两个案例中出让方均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筹码“倒手”给关联方,并在大宗交易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出让方自己或勾结二级市场庄家制造“价升量增”的虚假繁荣交易,散户误以为受让方和二级市场庄家看好该股后市而大量跟进,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则趁机逢高出货。从这两个实例不难看出,大小非若想在一个月内减持超过总股本的1%的筹码,可以与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虚构大宗交易,再由后者在二级市场出售,甚至可以勾结某些庄家拉高股价,实现高位超限额减持。笔者认为,为了克服监管者、中小投资者与大小非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亟需提升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借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方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方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股权转让信息披露要求,查证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真实关系,应较为可行。
此外,对于大小非与一些强势投资者利用信息优势、持股优势,为配合解禁限售股上市而从事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证交所市场监察部门可以借助有效的甄别与分析体系,做到防范于未然、惩治于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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