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铮
昨天,受印花税下调消息的刺激,沪深两市高开高走,沪指放量暴涨9.29%,整个大盘出现千股涨停的局面。
此前,从《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到其配套细则的出台,我们看到了政府维系资本市场信心的不懈努力。
但笔者以为,我们虽然有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指导意见》及其细则,但限售股的全面解禁带来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市场中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还需要有一个“二次股改”的过程来巩固股改的成果。
关于投资者广为关注的限售股的全面解禁问题,虽然《意见》及其细则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规定一个月内减持达到总股本1%的要通过大宗交易进行。但是,其中漏洞还是较多,比如如何排除“对倒”现象发生,如果交易双方事先约定,“大小非”就只是走了一次大宗交易的形式,就可以变成流通股了。所以笔者认为,管理层还应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更为专门和严格的制度安排。
首先,应该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解禁股出台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则。只披露减持的价格、数量和时间不够,还应该披露所减持股票的取得过程和当前持股成本,以及为什么不看好被减持的上市公司和减持股票收入一年内的预期用途。大股东应该承诺:减持股票的时机选择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无关,没有为减持股票而进行利润操纵,减持的股票是真正属于自己的股票,不存在替其他股东持股的问题。大股东减持股票后的一段时间,须由证监会对大股东的信息披露和承诺进行审核,如有虚假或违规,暂停其继续减持股票,并依法进行处罚。
其次,建议对大股东减持解禁股的收益开征“资本利得暴利税”。股权分置改革造就了一大批可以马上兑现的亿元级的“富翁”,已有大股东减持股票获得了巨额的收益,明显地偏离了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也引起了一个社会公平的新问题。“资本利得暴利税”只是对大股东减持股票收益的暴利部分征税,起征点高,税率随暴利收入的增加递增,对一般的投资者并没有影响。开征“资本利得暴利税”不仅有利于限售股全面解禁后股票市场的平稳过渡,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还有,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重组行为的监管。上周六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一系列文件,这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上市公司大股东慷慨解囊,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这对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和提高上市公司业绩确实是件好事。但是,重组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操纵利润的工具,个别上市公司“重组复重组”就有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要求大股东对上市公司重组后业绩不正常下降承担责任,规定在重组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大股东不可以减持股票,要求大股东承诺如果在限定时间之外减持股票与重组无关。
股权分置改革在我国史无前例,在全球股市中都属独一无二。现在股改大局已定,但遗留问题和引发出的问题也实在不少。所谓股改尚未成功,我们仍须努力。笔者以为,我国股市迫切需要“二次股改”,迫切需要对“后股权分置改革”作出专门的制度安排。
(作者为浙江大学资本市场与会计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EMBA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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