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经审查认为,该飞行员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决定不予立案。”昨日下午,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3·31”飞行员人为返航事件中的乘客黄春明和陈卫国,收到了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但随后,两人的代理律师就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法院回复,将在“五·一”假期后给立案通知书,据悉,这也是官渡区人民法院接到的该起返航事件的首起诉讼。
公安局不予立案 今年的3月31日,昆明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春明跟一家公司的董事长陈卫国,乘坐东航公司云南分公司18时40分由昆明飞往版纳的MU5716航班。当飞机已经飞临版纳机场上空准备降落时,突然飞机颠簸了几下后掉头飞回了昆明。在安全抵达昆明之前的半小时,乘客都是以为发生了什么危险情况,而黄春明和陈卫国原计划第二天在版纳参加一个商业谈判,也不得不推迟一天,在经济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4月23日,黄春明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到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报案:飞行员用人为返航来发泄对公司的不满,不顾全机100多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实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昨日下午,黄春明、陈卫国两人接到了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在这张通知书上民用机场公安局作了以下回复:“我局经审查认为该飞行员的行为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乘客已直接起诉 “我们不申请复议,直接起诉了!”昨日,黄春明说,他们两人的代理律师已经向官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
两人的代理律师伍开国介绍:当MU5716航班从版纳返回昆明机场后,航空公司没有任何人出来对返航事件向原告等乘客做出任何解释,事后,在乘客的一片质疑声中,被告却谎称返航是因天气原因,继续欺骗广大乘客。2008年4月16日,民航总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后认定为:此次返航事件,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
“东航云南分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己构成商业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伍开国说,而且,在其违规返航的过程中,两名原告乘客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处于对飞行安全的担扰,一直处在惊恐和高度紧张状态中,精神上受到了长达30多分钟的痛苦和折磨。东航云南分公司随后的公然说慌、隐满真相的做法也再一次深深伤害了原告,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东航不能在事后赔偿乘客400元了事。除要求东航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道歉外,他们还要求东航赔偿每位当事乘客双倍的购票款132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680元。
“还有其他的乘客要起诉吗?如果有的话就转告他们一起递交诉讼,我们好一起办理。”最后,伍开国律师转述官渡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话语说。据了解,这是官渡区人民法院接到该返航事件的首起诉讼。 (陈会菊)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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