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4日公告了《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为充分保证投资者利益,明确相关操作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浙江物产国际再次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即2008年5月9日、12日与13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之前,即2008年5月8日(含5月8日)之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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