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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主业 国资委加快央企战略布局


  编者按:2002年时,曾有人这样描述央企:“下到大饼油条,上到卫星导弹,央企都有涉及。”当时,8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分布在各行各业中,中央企业3级以上子企业分布在国民经济20个门类中,并在国民经济95个大类行业中涉足86个行业。


  国资委2008年加快央企调整步伐

  国资委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等3家中央企业主业的通知》,对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保利集团公司3家中央企业的主业调整进行了审核确认。

  根据《通知》,除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和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外,国电集团的主业范围调整后新增了与电力相关的煤炭等一次能源开发;中粮集团的主业范围调整后新增了土产、畜产品加工、制造及销售;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主业范围调整后新增了矿产资源领域的投资开发。

  国资委要求,上述企业应根据调整后的主业,进一步加强战略管理,突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国资委发文要求央企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据了解,新增的业务范围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展开:一是直接收购相关企业;二是参股相关企业;三是新设立公司。尽管从长期来看,产业链的延伸和业务范围的扩大有助于公司盈利模式的改善和盈利水平的提高,但是短期内并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大的经济效益。详细

  为何调整

  业内专家分析,从此次调整的3家央企主业范围来看,一次能源、矿产资源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均被列入其中,“这既是国家长期发展战略,也代表了央企未来业务布局的大方向。”国资委李荣融:央企应给投资者持续稳定良好回报

  完善产业链条

  此次调整的一大方向是进一步完善央企的产业链条,使之分别向上、下游延伸,并最终形成自上而下完整的产业链。这位专家表示,这样做,不仅可以突出央企主营业务,优化资源配置,同时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详细

  增强控制力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今后几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的调整路线已经明确,将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国有经济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详细

  李荣融称央企运营存三大问题

  “中央企业在改革发展中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管理比较粗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不够牢,这一系列问题在财务上均有表现。”李荣融说。在央企的盈利图表中,首先可以看出,部分企业集团内部发展不均衡,利润集中于少数子企业,这说明其盈利基础并不牢固。详细

  新"作业"?央企最终体制模式是整体上市

  央企

  下一步的“作业”安排,国资委将引进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央企股份制改革,支持央企在境内外上市,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逐步把优良主营业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详细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国资改革战略思路的转变和监管部门对整体上市的鼓励及推动,整体上市仍将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这不仅因为整体上市可以解决长期存在的关联交易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集团整体上市可以给上市公司注入新的增长活力,甚至可能让某些公司的质地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规范减持依然缺乏实质性举措央企重组暗藏机会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国有企业整体上市不能成为股市上涨的泡沫,国企是做实业的,不是投机的。事实上,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很可能只是做优做强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第一步,而不断加强其对市场资源的整合能力将成为第二步,“在实现自身投资主体多元化、壮大经营发展实力的同时,为在更大范围内更好地进行并购重组创造有利条件。”详细

  延伸阅读:央企监管大事记

  2004年1月1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考核指标的核心是体现出资人对资本经营效率和回报的关心。

  2004年6月,推行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宝钢、神华等19家企业成为试点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下发文件,明确了试点的主要思路和措施。

  2005年8月,国资委分别以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为试点,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推进中央企业重组。

  2006年2月,启动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质量。

  2006年5月,颁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8月,发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限制中央企业的非主业投资,目的是使中央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

  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007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关婧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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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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