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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机动车事故可归入工伤

  本报记者 吴晓晶 发自北京

  5日上海公交燃爆引发乘客伤亡事故引起了各方对乘坐公交车人身安全的关注。昨日,记者从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运分公司三车队一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上海公交车爆燃事件已经引起了该车队上上下下的重视。

该工作人员透露,今日车队将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此事,进行奥运期间反恐防暴防范措施学习,籍此加强对司机和售票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北京市律协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郝云峰说,上海公交车起火燃烧事件的责任认定比较复杂。他说,首先,受害乘客的工作单位应该前往认定,是否是职工上下班时间内出现的意外,如果是,单位应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赔偿待遇;其次,乘客乘坐公交后,公交一方和乘客已经建立了契约关系,应该负起责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月6日发布的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归入工伤范围。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他说,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工伤。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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