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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前赴后继违规 须让他们付出代价

  话题缘起

  从4月20日至5月7日,在大小非减持指导意见出台仅仅10多个交易日内,就出现了三起顶风作案的违规事件。是什么让违规者如此肆无忌惮?

  其实,问题的症结很简单。违规公司在高价位一口气抛出超额股票,到手的就是实实在在的钱。

相比之下,目前违规公司受到的惩罚很小。

  一边是落袋为安的巨大利益,一边是微乎其微的违规成本,恐怕谁选择起来都很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罚,让违规者“得不偿失”,才能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才能换来有利股市健康运行的法治环境,让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观点1 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恶意减持者

  曹中铭

  从宏达股份冠福家用,再到开开实业,恶意违规减持者接二连三出现。并且,其性质相当恶劣,情节非常严重,影响极坏,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

  资本市场不是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的“菜园门”,想进就进,想出就出。置身其中,就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减持限售股,就应该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框架内进行。超出了这一框架,就是违规,违规就意味着要付出代价。

  上述3家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恶意减持行为,亵渎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不仅对那些遵纪守法的减持者不公平,对于二级市场参与者不公平,更造就了整个市场的不公平。而且,对于投资者刚刚回升的信心是一种沉重的打击,明显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违规者从重从快进行严惩。

  A股市场不需要什么 “大腕”,更不应有什么“特保儿”。没有了那些害群之马的骚扰,违规事件必然会减少,市场会平静得多,也会公平得多。

  但是,截至到目前对于相关恶意违规股东的惩处,显然无法让市场满意。尽管沪深交易所均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反应,并且上证所对于开开实业相关股东的处罚进一步强化,却难逃不痛不痒的弊端。另一方面,宏达股份的两股东从4月29日惹是生非,到日前证监会稽查总队才介入调查,凸显出监管部门反应的迟缓。况且,从立案稽查,到调查取证,再到最终公布处理结果,中间还存在一个滞后效应,无形中削弱了对违规者的打击效果。

  无论是公开谴责与记入诚信档案,还是短期内限制相关股东账户的交易等,都不可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特别是对于个别将账户上的股份一抛而空的股东更是如此。进一步加重惩罚势在必行,只有真正触及违规者的切身利益,才能达到打击违规者和震慑后来者的目的。

  在昨天的文章中,笔者曾建议冻结恶意违规者账户3至6个月,禁止其买进与卖出任何证券及衍生品种;没收超过股份总数1%所取得的收益,并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鉴于恶意减持者不断出现的现状,笔者以为冻结违规者账户的期限应扩大至1年时间,包括卖出证券所获得的资金亦相应地进行冻结处理。另外,上证所提出的重审相关违规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限期回购超减股份等措施亦可以一并采纳。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部门也应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以最快的速度介入与公布处罚结果,而不能像对待宏达股份那样给市场拖拖拉拉的感觉。

  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重要的是要进行事前防范。除了交易所之外,其会员单位也要切实地履行监控的职责。一经发现违规,立即锁定相关股份。只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防止恶意减持者的阴谋得逞。

  观点2 规范大小非减持 要法治不要人治

  皮海洲

  对违规减持的大小非股东做出及时的处理是很有必要的。不过,从沪深交易所对4家违规减持股份的大小非股东的处罚内容来看,处罚措施犹如隔靴挠痒。

  正因如此,对于大小非的违规减持之举,市场上要求从严查处的呼声不断。甚至就连上证所方面也正在抓紧研究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规账户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增加限制交易品种、重审相关违规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提请证监会立案查处,以及建议冻结资金账户、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

  在目前股市备受大小非问题困扰的情况下,投资者要求从严查处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的呼声是不难理解的,而且相关的处罚措施也确实需要予以完善。

  问题是对于大小非违规减持行为的查处,必须要讲究“法治”,不能单凭某个部门或是某个部门领导的意志来处理问题。毕竟大小非的流通权,是通过股改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取得的,大小非减持股份,是依据股改契约而行,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反,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只是单方面作出的约定,不具备修改股改契约的法律效力,它只能视为是为大小非的减持指明了一条出路,但却不是大小非减持的唯一选择。在符合股改契约的大前提下,大小非选择怎样的减持途径,那是大小非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包括监管机构都无权干涉。所以,要不要查处、如何查处大小非违反《指导意见》的减持行为,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不能凭着“想当然”来办事。

  因此,要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监管部门首先就应拿出完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办法出来。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管理办法,或者拿出来的办法本身上就没有法律效力,甚至漏洞百出,那么,规范大小非减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任何用“人治”代替“法治”的做法,都将无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只会给中国股市的发展埋下更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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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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