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证券、期货市场中违法犯罪新形式、新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增强和完善了证券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刑事制裁的针对性。
这是今年以来出台的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加大了刑罚的威慑力度。
《补充规定》补充了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3、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在信息披露方面,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细化为9项追诉标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披露资产总额30%以上、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关联交易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因违规披露导致终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的、骗取发行核准并上市交易”等行为,被认定为应追诉的情形。
泄露内幕信息案的标准也是市场最关心的,内幕交易数额追诉起点被定在“买卖证券成交额累计50万元、买卖期货合约所用保证金累计30万元”或是“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另外,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也应当追诉。
补充规定中也对
中工国际之类的爆炒操纵行为进行了明确定量,“持有或实际控制流通股30%以上或期货合约50%以上,且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应予以追诉;对于约定交易操纵和自买自卖交易操纵的,在该品种连续20个交易日内的成交量累计占该品种同期总成交20%以上的,即应予追诉。此外,对连续申报撤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上市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情况,也做了相应追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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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