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建 业
本报讯 5月13日,*
ST梅雁(600868)决定向广东省高院递交关于起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2004年9月13日,*ST梅雁的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吉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广发证券约1.7亿股股份转让给深圳吉富,上述股份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8.4%。
由于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有关部门的审批,双方于2004年12月26日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因深圳吉富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时,*ST梅雁同意深圳吉富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2006年6月期间,深圳吉富与他人分别签订了四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与*ST梅雁《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了出去。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ST梅雁认为,深圳吉富在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违反了有关规定,该协议应是无效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因此,*ST梅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与深圳吉富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无效;判令深圳吉富将原告所有的8.4%广发证券的股份返还给公司;同时,该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吉富承担。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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