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同方股份”)2007年11月15日召开的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配股方案,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8年第41次会议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26号文核准。
2、本次配股简称:同方配股;代码:700100;配股价格:16元/股。
3、配股缴款起止日期:2008年5月16日~2008年5月22日,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申购时间。
4、本次配股网上申购期间停牌,2008年5月23日网上资金结算,网下验资,继续停牌,2008年5月26日将公告配股结果,并复牌交易。
5、配股上市时间在配股发行成功后根据交易所的时间安排确定,将另行公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配股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配股比例及数量:以同方股份截至2007年9月30日总股本628,612,295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125,722,45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48,797,396股,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可配售76,925,063股。
4、同方股份控股股东认购本次配股的承诺:2007年10月26日,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本次配股其可配股份,即37,997,396股。
5、配股价格:本次配股价格为16元/股。
6、发行对象
(1)网下发售对象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指截止2008年5月15日(T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股东;
(2)网上发售对象
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指截止2008年5月15日(T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股东。
7、发行方式: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采取网下定价发行方式。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8、承销方式:代销。
9、本次配股主要日期
以下时间均为正常交易日,本次配股主要日期和停牌安排如下:
注: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二、本次配股的认购方法
1、配股缴款时间
2008年5月16日(T+1日)起至2008年5月22日(T+5日)的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逾期未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配股认购权。
2、缴款地点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于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在股票账户指定交易的营业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也可于缴款期内通过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等方式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于缴款期内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同方股份配股网下认购表、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在主承销商处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3、缴款方法
无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本次配股时,填写“同方配股”认购单(请投资者根据所在营业部的要求填写),代码“700100”,配股价16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股比例(0.2),可认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精确算法指股东认购配股,可认购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股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配股数量加总与可配售数量一致。)(请投资者仔细查看“同方配股”可配证券余额)。在配股缴款期内,股东可多次申报,但申报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可配数量限额。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认购配股,填写同方配股网下认购表,配股价16元/股。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止股权登记日持股数乘以配售比例(0.2)并去尾取整数。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配股认购资金请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下述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务必注明认购对象的名称和“同方配股认购资金”字样):
开户行: 中国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44201501100059988888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55011
汇入行联行行号:56780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105584000021
银行联系人:杨继生
资金到账联系电话:0755-25882413
认购表传真:0755-25325418、25325468
认购咨询联系人:姜英爱、姚力、张小艳
认购咨询电话:0755-25327739、25327738、25327743
参与网下认购的配股对象必须在2008年5月22日(T+5日)下午15:00前划出认购资金,并向主承销商传真同方股份配股网下认购表、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可不提供本材料)、股东账户卡、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注明认购对象的名称和“同方配股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必须确保认购资金于2008年5月22日(T+5日)下午17:00之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认购资金的认购为无效申购。
网下配股对象汇出认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其在认购表中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
三、验资与律师见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8年5月23日(T+6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网下配股缴款的验资报告。
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特此公告。
发行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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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