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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案件司法解释出台 四情形可诉讼

  四种情形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而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所做出的规定。

  四种情形可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形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不一致,导致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制定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本条列举的四项事由,一方面是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时形式审查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实体审查的标准。”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

  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还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规定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

  针对实践中公司解散不依法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规定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规范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解决我国目前实践中该清算不清算的突出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债权人或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院应予受理。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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