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行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论坛上,有关专家认为,如果投资者由于违法者的内幕交易行为遭受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受理宣判该类案件已没有障碍。
针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专家呼吁,要加强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建设,在刑法中新增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民事赔偿诉讼立案已无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董安生指出,已有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非常清楚,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要件规定非常具体,投资者提起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完全可以受理和判决。
在2007年5月底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因为因果关系认定等问题没有解决,法院无法受理操纵市场行为的案件,但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受理已没有障碍。”董安生说。
虽然对内幕交易的立案及审理已没有障碍,但迄今为止还没有法院对该类诉讼请求立案,相关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因此无法立案。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其实证券法已经有相应规定,“法院必须要立案,要树立开门立案的法院治理新思维。”
建议新增“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指出,证券市场要大力加强民事赔偿。他以唐建等人“老鼠仓”事件为例,认为虽然相关当事人已受到行政处罚,但仅通过行政处罚并不能形成解决该类问题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加大民事赔偿的力度来防范今后出现的类似问题。”
现实中虽然有投资者因违法者内幕交易遭受损失,但投资者没有积极提起诉讼,“起诉需要成本,但利益却不只属于起诉者。诉讼机制问题是我国在内幕交易案件中面临的最大问题。”董安生指出,在美国,被告败诉时不仅要承担赔偿,而且要赔偿原告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而在我国,法院一般不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这无形中打击了起诉人的积极性。”
刘俊海建议,要降低法院的立案门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失信人员的失信成本,不仅要赔偿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也要赔偿派生损失。
专家还认为,在唐建等人“老鼠仓”事件中,由于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对其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建议,要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背信行为有危险性和危害性,并且这一现象还比较普遍,有必要将这类违法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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