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民族贸易发展的指导意见》表示,将落实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多渠道利用各种资金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加强网点建设,支持民族贸易企业承担特殊商品经营业务。
商务部表示,有条件的民族贸易县,可以将辖区内边销茶、农资等商品流通交由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民族贸易骨干企业承担,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石油、烟草除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此外,商务部还鼓励多渠道利用各种资金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加强网点建设,建设和改造民族地区商品市场和物流中心,搭建民族贸易促进平台,鼓励民族特色商品经营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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