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王优玲)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20日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 遏制“白色污染” 尚明说,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为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以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他表示,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塑料购物袋的有偿使用涉及到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培养公众“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也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同时,更应全面制定配套措施,以有力地保证“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据介绍,《办法》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塑料购物袋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尚明说,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因此,目前《办法》对塑料袋有偿提供的价格规定并不像之前公众议论的那样有一个明确的政府定价。但是,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办法》根据《价格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
《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单价和款项;不得不按标示价格销售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应当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制度备查。
尚明说,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在《办法》中对其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实施办法作了单独规定,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目前有些市场在场内明显位置公布塑料购物袋价格,这也是可以借鉴的方法。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实施范围: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 尚明说,《办法》将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其中,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
《办法》将塑料购物袋定义为,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他说,对“提携功能”进行强调,是为了将“购物袋”与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考虑提供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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