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飞
上周*ST梅雁(600868.SH)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其4年前签订的一份广发证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获悉,目前*ST梅雁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通知,广发证券则称当时的转让程序合法合规。
2004年9月13日,*ST梅雁前身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梅雁股份”)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吉富”)签订协议,约定前者将所持167945584股广发证券(占广发证券总股本8.4%)转让给后者,转让价为1.2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0153.5万元。
深圳吉富是广发证券员工持股的公司,其收购广发证券的股权除为实现员工持股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集中股权以对抗中信证券的收购要约。
*ST梅雁的诉状称,由于股权转让手续一直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2004年12月26日,梅雁股份与深圳吉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深圳吉富的证券公司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梅雁股份同意深圳吉富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6月,深圳吉富与他人分别签订4份协议,将其与梅雁股份协议中涉及的股份全部转让。
时隔4年之后来看,*ST梅雁当初的股权交易是笔不划算的买卖。按广发证券股东吉林敖东(000623.SZ)的去年年报数据,广发证券每股净资产超过7元。这意味着梅雁股份2004年转让出去的广发证券股权截至去年底的账面价值超过12亿元。而*ST梅雁今年经营状况不佳,急需扭转亏损局面。
*ST梅雁提出诉讼主张:深圳吉富与其签订协议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协议应是无效协议,因双方随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附随协议,依据主协议无效从协议也无效的法理,附随协议也应是无效协议。*ST梅雁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吉富将8.4%的广发证券股权返还。
本报昨日联系广发证券后得到的回复是,深圳吉富从梅雁股份处受让的广发证券股权已于2004年10月在工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没有过户的问题。深圳吉富将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是其权利,程序合法合规,并已经在2006年8月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除当事方外,最关心事态进展的莫过于*ST梅雁的中小股东。在一些网站“股吧”中,*ST梅雁能否收回广发证券的股权成为股民讨论的焦点,也是近期*ST梅雁的重大“题材”。
“来自股东的压力,也是我们打官司的原因之一。”*ST梅雁的一位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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