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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红光实业再审申请立案

□本报记者 王光平

  
  
   吉林股民戴女士诉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红光实业)一案,在经历十余年的漫长诉讼、几次诉讼申请被驳回之后,近日其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业内人士预计,围绕此案的诉讼时效和虚假陈述揭露日将再次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漫漫十年诉讼路

  
   吉林的戴女士于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先后购买“红光实业”股票21500股。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公布1997年年度报告,全年亏损1.98亿元,与其在1997年上市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预测收益7055万元相差甚远。消息公布后股价连续下跌,戴女士将“红光实业”股票全部卖出,由此遭受超过6万元的损失。自此,戴女士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漫漫诉讼路。

  
   1999年1月,戴女士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因当时没有相应司法解释,未被法院受理。2000年10月,其再次向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0年12月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驳回起诉。

  
   随后,戴女士在得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11名投资者对“红光实业”的民事赔偿诉讼移交到被告红光实业所在地成都中院审理时,2002年11月,戴女士将起诉状邮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以被告违规行为发生在《证券法》实施之前,裁定对起诉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

  
   原告又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及红光实业,上海一中院于2004年10月作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的决定,并于2004年11月将案件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中院处理。2005年12月,成都市中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再次提起上诉,2006年5月,四川省高院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戴女士此后又提起再审申请,2007年3月,四川高院对戴女士的申诉回复称: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条件,请息诉服判。“红光实业违规事实清楚,并且我与另外11名股民诉讼对象相同,为什么就一直不能得到赔偿?十年来我五次去成都,一次去上海立案。千辛万苦,就是为了讨一个说法。”戴女士说。

  
   两大争议成焦点

  
   在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对本案的审理中,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诉讼时效和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再审时这两大争议焦点可能会成为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大成律师事务所武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红光实业均未作答辩。共同被告国泰君安证券和国金证券均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则坚持认为,其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成都中院在2005年的判决书中指出,2000年12月、2003年3月,原告的两次起诉间隔已过两年,因而对红光公司等被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业内律师指出,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原告对此的迫切性和持续性看,其一直在不断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不应把诉讼时效作为此案能否立案的唯一原因。

  
   此前,上海中院移交至成都中院的11名股民的诉讼,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原告拿到了诉讼请求90%的赔偿。但由于未经法院开庭,当时没有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虚假陈述揭露日成为本案更大的争议焦点。

  
   国泰君安证券和国金证券认为,原告所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则坚持认为,1998年4月30日就是虚假陈述更正日。“公司1998年4月30日发布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公告,这一天就是公司的虚假陈述更正日。”原告称,红光实业4月30日公布1997年年度报告出现巨额亏损,对其在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盈利而言,是一个更正,也是证监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的依据,“对1997年的虚假盈利预测不提前进行更正,不等于没有更正日的存在。”由于是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所以,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成都中院和四川高院都认为,1998年11月20日,即媒体公布证监会对红光公司处罚决定之日应为揭露日。此时,原告已将所持全部红光公司股票卖出。因而,戴女士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

  
   四川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1998年4月30日,红光公司停牌公布1997年年度报告,该份年度报告中并没有红光公司对虚假陈述自行更正的内容,而是以少报亏损的形式继续进行虚假陈述,因此该份年度报告不构成红光公司对虚假陈述的自行更正,当日不应当作为虚假陈述更正日。“即使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因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将所持全部红光公司股票卖出,原判认定戴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律师认为,1998年4月30日具有特殊性,这一天既是红光实业公司例行披露年报,同时又是对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盈利自我更正,“投资者此后抛出股票的损失与公告有因果关系,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红光实业的前世今生

  
   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处罚的通报。其中,对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罚是: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主要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

  
   红光实业成立于1993年5月8日,系经成都市体改委批准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四家法人单位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A股股票7000万股,并于1997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1年2月,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与成都红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原第一大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1年5月8日经国家财政部批复,同意将成都红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的79,618,194股(占总股本的34.62%)国家股全部无偿划转由广东福地科技总公司持有。 2007年,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2007年5月17日起变更为“*ST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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