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新西兰等地震多发国家和地区,针对地震的巨灾保险制度均较为完善。其中,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包括三部分: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
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西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其中,地震委员会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三个层次的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如果地震委员会支付的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
美国地震多发地加州同样成立了一个由保险企业自由参加和出资、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加州地震局。除了向会员保险公司收费外,加州地震局还通过贷款、再保险、投资等方式募集资金,且不用缴纳联邦收入税。据了解,加州地震局最高可进行总额80亿美元的保险赔付。按照法律,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产,如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而资产不足,保户之间则平摊费用。(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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