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承销失手缘于晋城蓝焰大股东套现意图
陆媛
证监会日前发布新规规范企业上市前重组行为,令一些投行人士想起上月一度在业内引起轰动效应的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城蓝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被否。
根据证监会日前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重组一年后方可上市。
有国内“第一投行”之称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是晋城蓝焰主承销商,此次失手使许多投行人士反思其中的原因。“证监会的相关意见鼓励优质企业在上市前重组,大额的资产重组还要运行一年看经营情况如何,才能申请首发上市;而晋城蓝焰则是上市后马上对大股东资产进行并购重组,并向大股东支付几乎全部额度的募集资金以购买资产,因此有大股东套现之嫌。”一位证监会人士昨日说。
晋城蓝焰是晋煤集团控股子公司,今年向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拟发行不超过4亿股A股,募集资金约为95亿元,其中88亿元主要用来收购集团下属的优质煤矿寺河矿。4月14日证监会发审委召开第55次工作会议,否决了晋城蓝焰的IPO申请。
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士表示:“作为同行,我们听闻此事都非常震惊。中金公司的业务能力是投行业内第一流的,这一点毫无疑问。我的印象里面这是他们保荐的公司第一次没过会。当然,仅此一点不能全盘影响中金公司的投行业务能力,但我们希望了解这个信号是否代表了发审更严格的趋势。”
了解此次发审内情的证监会人士表示,发审看的是发行人本身的情况,并不会因为保荐机构久负盛名或无名无望而妄下论断。
根据晋城蓝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若上市,在募集资金约95亿元到账后3个月内,其中的88亿元支付给大股东晋煤集团,以此获得寺河矿的重组并购权。
“难道不是明摆着大股东在套现吗?向资本市场募集完巨额资金,但是不给上市公司留足够的运营资金,上市公司一上市就缺少资金,募集资金反而马上到了大股东手里。我们不能允许这种发行的存在。”证监会人士解释说。
晋城蓝焰净资产22.56亿元,而募集资金的收购对象寺河矿净资产为39.11亿元。“一个公司上市的目的是为了拿到募集资金收购掉比自己规模还大的项目,而且两家公司都是同一控制人下的。为什么不能在此之前进行重组运营一年后上市?证监会意在鼓励优质资产上市前重组,而不是鼓励这样的大股东套现式上市。”一家合资券商人士表示。
记者昨日以投资者身份咨询晋城蓝焰证券部时,有关人士未对被否决的原因作出解释,也未表示6个月后是否重新提起发行申请;中金公司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亦未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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