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两《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的份额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挪用客户委托资产是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的历史教训之一,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 (新华社)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发布实施,将使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更加规范,也意味着这些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期,从而为股市引入新的增量资金。中信建投研究员魏涛表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这两项细则,有望促进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加快发展。由于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远小于自营业务,因此资产管理业务的加速发展,将有利于券商拓宽盈利渠道,丰富券商收入来源。
自7月1日起,券商在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承诺最低收益。上周六,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做出了新的规定。 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并禁止券商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等。
上市公司重整司法解释有望年内出台
对于当前资本市场高度关注的上市公司重整问题,记者上周六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破产法论坛”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部门拟起草专门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制,顺利的话将有望于年内出台。
证交所:年报审核结束两市212家公司打“补丁”
沪深交易所2007年年报事后审核工作基本结束。在年报审查中,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高管薪酬披露等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在本次年报事后审核工作中,上交所有关部门共发出340份事后审核意见函,要求上市公司就年报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共有165家公司刊登了补充或更正公告。深交所共发出各类问询函214份,并督促47家公司就年报中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刊登了年报补充或更正公告共61份。
深交所:上市公司存在八大问题
截至5月30日,深交所共发出各类问询函214份,并督促47家公司就年报中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刊登了年报补充或更正公告共61份。通过年报审查,监管人员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八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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