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学聪)浙江海纳、河北宝硕、河北沧化、兰宝科技、天发石油、朝华科技、天颐科技……新《破产法》实施一年,我国已经有十余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中8家已经进入重组阶段。但《破产法》一些不完备的地方也日益显露出来。
“《破产法》只规定了一般企业的重整制度,而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性问题作出规定,这使上市公司的重整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出现不同理解甚至争议。”王欣新表示,现阶段,需要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问题,以保护债权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一番话,为司法解释出台的迫切性做了注脚。“破产法就是要处理好企业死亡的退出机制。”奚晓明表示,《破产法》实施一年来,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并不多。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4311件,2007年受理破产案件只有3817件。奚晓明认为,“这种情况并不正常。”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认为,上市公司重组的实施,对未来市场发展有很大影响,政府对重整有比较积极的态度,但应警惕破产重组程序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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