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文元
国家粮食局日前发布通知,决定正式开展2008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通知明确了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的范围和资格认定时间。
根据中央储备粮合理布局的需要,2008年上半年可以申报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的企业范围是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4省(市)的国有粮食仓储企业,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的直属企业;已在2007年下半年提出申请(第六批)但未进入审核程序且已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工作安排,上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拟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应于2008年7月7日17:00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国家粮食局要求企业按时申报相关材料。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物资储备局所属企业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应先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授予申报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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