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罚你100万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创国内罚污之最
“重病须用猛药医。”随着《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下称《条例》)明天正式实施,重病缠身的太湖将迎来重典治理期。
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太湖流域实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责任制、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受害地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补偿资金可以由省财政部门直接代扣。
解读:长期以来,交界断面水质超标,一直是影响区域水质改善的“痼疾”,导致上下游之间责任不清,矛盾重重。如今,《条例》已对交界断面水质超标有了明确“说法”,就是实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
区域限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超标、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其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8种行为,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暂停新、改、扩建项目,已经受理的暂停做出审批决定。
解读:江苏省以法规形式在全国率先授予环保部门“区域限批”权,为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增添了一个“杀手锏”。现在,明确对太湖流域的8种行为实行“区域限批”,无疑会大大增强太湖治污的力度。
环保权限扩大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保部门除责令停产整顿、依法给予处罚外,并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计征排污费;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的,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排放水污染物的,私设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封堵其排污口。
解读:长期以来,环保部门执法被认为是“软弱无力”,“动真碰硬”的手段确实不多,从而导致环境执法效能大打折扣。这次《条例》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执法权限,使环保部门能够“挺直腰杆”,执法手段也逐步“硬”起来。
违法排污罚100万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一直是环境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此前,太湖流域对违法排污的最高罚款额度是10万元。与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获取的利益相比,这样的罚款额度远远不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条例》此次规定了100万元的处罚上限,开创了国内对违法排污企业罚款的最高标准,充分体现江苏省对太湖流域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的要求,也为环保部门执法增添了“底气”。
据悉,这部《条例》普遍提高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额度,其中,对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拆除、闲置水污染防治物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充分体现出了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厉。
一级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的饭店、疗养院、旅游度假村、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等,应当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解读:太湖流域要实施分级保护,其中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封堵各类排污口和严禁污水直接进入湖体,是目前太湖铁腕治污的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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